转发市公用局《关于解决郊区挖建养鱼池危害煤气输气管线安全运行的几点意见》

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87-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公用局《关于解决郊区挖建养鱼池危害煤气输气管线安全运行的几点意见》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郊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建委、市政工程局、规划局、公用局,市道路工程指挥部:

市公用局《关于解决郊区挖建养鱼池危害煤气输气管线安全运行的几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即照此执行。

关于解决郊区挖建养鱼池危害煤气输气管线安全运行的几点意见

目前,各郊区为配合外环线绿化带的建设,正在大规模开挖养鱼池,其中西郊区有些养鱼池正开挖在我市液化气输气干管埋设地段,已经开挖或正在开挖的约有十二处,影响液化气输气干管区段累计长度约十六公里,已经违反了《天津市液化石油气输气管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严重危害了液化气输气管线的安全运行。鉴于上述情况,为确保煤气输气管线的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郊区及有关部门对煤气输气管道要严加保护,不得损伤破坏。凡是尚未开挖的养鱼池等施工,都应事先与煤气公司联系,养鱼池等施工选址应躲开煤气输气管线。

二、已经开挖的养鱼池,凡是暴露在养鱼池水中的输气管道区段,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加固费用,由养鱼池开挖单位承担。

三、凡是因开挖养鱼池等各种施工造成煤气输气管道损伤损坏的,由各郊区负责,立即组织开挖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如果发生事故,影响安全运行,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6〕140号)追究责任,

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四、位于养鱼池中的输气管道,今后一旦发生漏气,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不得干涉、影响抢修工作,由于漏气或抢修给养鱼池造成的损失,煤气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98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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