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文号:拱政发〔2005〕57号
颁布日期:200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文件

拱政发〔2005〕57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拱墅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指挥体系,信息共享、运作灵敏的防范体系,行动迅速、反应及时的救援体系,责任明确、配合密切的保障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倾力打造“平安拱墅”、构建和谐社会。

(二)编制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拱墅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与分级。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暴雨、暴雪、高温、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水、电、气、供油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事故,火灾以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各类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民族、宗教的事件以及其它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不同类别的公共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的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各专项预案在各自的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明确相关的事件分级标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总纲,具有指导性、综合性、协调性。

(五)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首要任务。优先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抢救人员活动;加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最大程度减少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积极预防,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建立和健全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有效组织、高效运转、临事不乱。各应急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预警、果断决策、迅速处置。

坚持充分调动,全民参与。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专业、企业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化。

(六)预案体系。

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公共事件相对应的领导指挥机构或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订。

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5。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

4、镇、街道应急预案。镇、街道应急预案是各镇、街道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

5、重点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名单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报区应急办备案。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制订应急预案。

二、组织体系

(一)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区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长、副区长处理有关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

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见附件1。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办事机构。

区政府设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相关应急领导机构的办公室为区相关应急办事机构,设在区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4、应急管理部门。

区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拟定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镇、街道做好应急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与协管部门详见附件2。

5、应急保障部门。

区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工程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区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协助镇、街道做好保障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和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任务分配详见附件3。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区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二)应急专家组。

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单位、武警部队、预备役民兵组织、人民解放军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三、应急运行机制

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运行流程包括监测、预警、预案启动、指挥与协调、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恢复重建、信息发布和通报等环节。流程图详见附件5。

(一)监测与预警。

1、监测和预警系统。

区、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以政务网、公众信息网为依托,有关专业信息网为网络成员,建立健全全社会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平台,并向村、社区延伸,形成覆盖全区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监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专业分工,明确监测科目,完善监测点,并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传播设备、设施和专兼职监测人员,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预警报告。

各镇、街道及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重点监测项目的敏感期,要建立、落实全天候监测制度和风险分析、分级等制度。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重点隐患,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的定期分析预测。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区委和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相关应急机构和区应急办报告情况,初次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区相关部门和区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关部门指导事发地镇、街道进行先行处置,同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对于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办应会同区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同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镇、街道和应急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办。

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调遣应急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好启动区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区应急办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区有关应急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区政府领导指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向公众宣传应急、防灾减灾常识等。

4、预警等级及发布。

(1)预警等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发布

各级预警根据其可能的波及范围,由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按照专项预案的规定发布或取消。一般预警(IV级)应报区政府批准;较重预警(Ⅲ级)由区政府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严重预警(Ⅱ级)和特别严重预警(I级)由市政府确定,并报省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级别确定后,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条件具备的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预警调整与解除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级别的变化或者已不可能发生、发展为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的主体应宣布预警调整直至解除预警。

(二)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区,镇、街道应急领导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区政府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镇、街道预案同时启动。同时报市应急管理机构,请求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区政府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镇、街道预案同时启动。同时报市应急管理机构,请求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区政府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镇、街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一般公共事件(Ⅳ级):由区专项应急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镇、街道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镇、街道应急预案。

2、基本应急。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根据事件类别向区应急办或市应急办提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基本应急措施无法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物资、资金、装备等投入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当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按照有关程序和预案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申请市政府启动市应急预案。

特别紧急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决定本区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4、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区应急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开展以下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上级单位、武警部队、预备役、民兵、人民解放军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执行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启动相关预案,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地点,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并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现场指挥部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保证信息传递顺畅、情况掌握及时、指挥迅速有力。

参与事件处置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急保障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由事发地镇、街道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现场检查、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区政府批准后中止应急行动。已启动市级预案的,报市应急领导机构批准中止,已经进入紧急状态的,报请市政府、省政府依法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2、社会救助。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民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同时,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开通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时,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3、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4、心理干预。

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必要时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5、调查与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重点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后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四)信息收集、发布与通报。

1、现场信息。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向有关部门通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和灾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和初期征兆。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伤亡、失踪和待救援人员情况;财产经济损失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应急、人员救护、救援进展和救援力量情况;现场技术监测、救援保障等情况。

2、信息发布。

应急工作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后,统一组织发布。

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3、新闻采访。

按照国家规定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4、情况通报。

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办在上报区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办及时上报市政府,在市应急办的组织、协调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负责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请求通过市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地方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区政府向市外办、台办、侨办通报。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应急保障

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信息系统保障。

区应急办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

(二)应急队伍保障。

1、专业应急队伍。

建立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城市管理、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防汛防旱、地震救援等为主的抢险救援专业应急队伍。各专业部门要制定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2、骨干应急队伍。

公安、武警部队、预备役、民兵、人民解放军等地方或国防动员力量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骨干支援和突击力量,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城市社区、乡镇村民自治组织、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政府和相关单位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镇、街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五)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办统一协调,由区发改局、区商贸旅游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六)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辖区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镇、街道负责先行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治安维护要注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目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打、砸、抢”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处置人员要紧急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七)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监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区财政予以适当支持。适时建立区级应急储备金制度。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应急资金。

(八)人员防护。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疏散场所和应急避难工程,明确运行程序,落实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有序、安全地转移或者疏散。

五、监督与管理

(一)宣传与培训。

1、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危机预防和管理教育,增强公民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2、教育培训。

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在区委党校、单位内部培训等多种场合开展教育;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适时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预案演练。

区应急办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习。要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属于区预案体系的各类应急预案的制订,要报区政府批准,同时报区应急办备案。

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应随着区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

(二)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七、附件

附件1拱墅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附件2拱墅区应急管理部门一览表

附件3拱墅区应急保障部门任务分配表

附件4拱墅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5拱墅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附件1

拱墅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附件2

拱墅区应急管理部门一览表

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主管部门

应急协管部门

备注

水旱台风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

区农业局

(林水局)

区防汛防旱

指挥部成员单位

地震灾害

区科技局

区防震减灾

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

地质灾害

市国土资源局

拱墅分局

区建设局

区农业局

区民政局

区卫生局

区城管办等

生物灾害

区农业局

(林水局)

区科技局

区卫生局等

生物灾害指因病虫灾或新传入我区的有害生物爆发流行造成的灾害

森林火灾

区农业局

(林水局)

区森林防火

指挥部成员单位

……

……

……

道路交通事故

市交警支队

拱墅大队

区预防道路交通

事故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

企业安全

生产事故

区安监局

区公安分局

区发改局

区商贸旅游局

区卫生局等

不包括火灾事故、突发环境事件

建设工程事故

区建设局

(房管局)

区安监局

区卫生局

区城建发展中心

区农居建管中心

湖指、拱指

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主管部门

应急协管部门

备注

大型群众性

文体活动事故

区公安分局

区文广新闻局

(区体育局)

区建设局

区卫生局等

电力事故

区发改局

区安监局

区卫生局等

特种设备事故

市质监局

拱墅分局

区发改局

区安监局

区卫生局等

火灾事故

拱墅消防大队

区安监局

区卫生局等

这里的火灾事故指除森林火灾以外的火灾事故

突发环境事件

市环保局

拱墅分局

区发改局

区安监局

区建设局

区城管办

区农业局(林水局)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

区卫生局

区公安分局等

旅游突发

公共事件

区商贸旅游局

区公安分局

区卫生局等

化学危险品事故

区安监局

区公安分局

市环保局拱墅分局

区发改局

拱墅消防大队

区卫生局等

农业安全

生产事故

区农业局

区公安分局

市工商局拱墅分局

市质监局拱墅分局等

农业生产事故指因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残超标等造成的事故

……

……

……

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主管部门

应急协管部门

备注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

区卫生局

区公共卫生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市药监局

拱墅分局

区商贸旅游局

区农业局

市质监局拱墅分局

市工商局拱墅分局

区卫生局等

重大食品中毒事件

区卫生局

区食品放心工程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职业危害和

职业中毒事件

区卫生局

区发改局

区劳动保障局

区安监局等

重大动物疫情

区农业局

区防治动物疫病

指挥部成员单位

……

……

……

恐怖袭击

区公安分局

严重刑事犯罪事件

区公安分局

治安群体性事件

区公安分局

区维稳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区公安分局等

粮食安全事件

区贸易旅游局

区发改局等

高校、中小学校园及幼儿园突发

公共事件

区教育局

区公安分局等

市场经营秩序事件

市工商局拱墅分局

区发改局(物价局)

区公安分局等

公共信息网络

安全事件

区公安分局

区信息中心等

涉外、涉港澳、

台突发公共事件

区侨办、台办等

区外经贸局

区公安分局等

其它群体性事件

区综治办

区信访局

区公安分局等

注:1、本表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2、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区政府根据需要,可对本表所列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作出调整或补充。

3、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将不断补充、调整和完善。

附件3

拱墅区应急保障部门任务分配表

“★”为保障牵头部门,“▲”为保障协助部门

应急保障职能

机构

信息系统保障

公共设施

应急队伍

基本生活

交通运输

医疗卫生

物资保障

治安维护

资金经费

人员防护

技术保障

区发改局(统计局、物价局、乡镇企业管理局)

区公安分局

区科技局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区人事局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区商贸旅游局

区外经贸局

区建设局(房管局、人防办)

区城管办

区行政执法局

区审计局

区农业局(林水局)

区卫生局(红十字会)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区人口和计生局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应急保障职能

机构

信息系统保障

公共设施

应急队伍

基本生活

交通运输

医疗卫生

物资能源

治安维护

资金保障

人员防护

技术保障

区法制办

区信访局

区委宣传部

区侨办

区台办

区信息中心

市地税局拱墅分局

市工商局拱墅分局

市环保局拱墅分局

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

市质监局拱墅分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拱墅分局

拱墅交警大队

拱墅消防大队

注:1、本表未明确保障牵头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区政府根据需要,可对本表所列的应急保障主管部门和保障协助部门作出调整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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