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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发〔2007〕37号 |
|---|---|
| 颁布日期:2007-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镇街道财政体制的补充通知
拱政发〔2007〕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区政府与各镇、街道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拱政发[2003]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镇街道财政体制的通知》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收入分成
为充分调动各镇、街道的积极性,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区政府决定,地块在本区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地方财政收入与其他地方财政收入分开单独计算。当年本区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镇街道的体制收入口径,下同)镇、街道按18%分成,同时不再享受奖励分成政策。
二、有关支出承担
(一)扶持企业资金
经上级批准扶持奖励的,按有关文件规定需区配套的,由区与镇、街道共同承担;区下达的技改、奖励等各种扶持企业资金,按实际扶持额度由区与镇、街道共同承担。承担的比例与收入分成比例相同。
在申请程序上,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应先向所属镇、街道提出,经镇、街道同意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审批。
(二)背街小巷建设经费
按背街小巷建设工程的决算数,上塘、康桥、半山、祥符承担40%;米市巷、湖墅、小河承担25%;其他街道承担10%。
三、实施时间
本次体制调整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希望各镇、街道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培育财源,做大做强收入总量;同时,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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