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鸡政办发〔2007〕131号
颁布日期:2007-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7〕13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鸡西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25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突出做好六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和桥梁工程,主要指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公路和桥梁;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安监局、城建局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主要指大型工矿企业自备铁路。排查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安监局组织实施。

(三)大型水利设施。主要指大型水库等水利设施。排查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大中型煤矿。主要指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排查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经委、煤炭局组织实施。

(五)主要热电设施。主要指火力发电厂;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重要变电所、输电线路、电力枢纽。排查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安监局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六)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指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市城建局牵头,会同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作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实施步骤

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8日至20日)。县(市)、区政府和各牵头部门要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管理权限分别组织隐患排查工作,深入现场督促检查。

第二阶段(10月21日至31日):各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评审、认定,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定期督查整改。

第三阶段(11月1日至30日):由牵头部门对突出问题、重点地区、薄弱环节组织复查和抽查。

五、具体要求

(一)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制定排查方案,认真组织落实。通过排查治理隐患,化解事故风险,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坚决杜绝走过场,对因没有按要求实施排查、使排查流于形式、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县(市)区政府、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部署和组织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组织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加以防范。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责成相关部门尽快修订。

(三)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酿成事故。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对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逐项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责令其停工整顿;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搞好情况综合。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于10月8日、15日、22日、31日前,将排查情况汇总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全市排查情况报省发改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综合,并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报市发改委。联系人:市发改委冯文波、陶文峰,电话:2366066、13904870333,传真:2358197,E_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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