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汴政〔2004〕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批准着装,不仅影响了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而且也增加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和基层单位的负担,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纠正。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统一着装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省政府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10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豫政〔2004〕28号),对全国全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我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重要性。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定,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节减财政开支,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重要意义,立即行动起来,切实把本地区、本部门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执行国家着装规定,认真解决乱着装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均无权批准。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批准着装,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提高着装标准和降低自费比例。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统一着装的,要坚决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做好整顿工作。在汴的国家安全、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经费垂直管理的着装部门的清理纠正工作,由省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其他着装部门的清理纠正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为维护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制止擅自着装行为,确保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成效,市政府决定把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列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着装部门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四、切实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开封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汇总报告。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为:3876011。根据工作需要和整治进度,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研究工作,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着装部门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整顿工作。
五、加强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督促检查。财政、监察、纠风部门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着装行为,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99”式警服现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清理整顿工作设置障碍,阻挠检查工作的进行。对2004年8月底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地区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2004年8月底以后仍拒不整改或纠正不到位,以及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为切实做好我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研究制定了《开封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方案》,随文印发,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开封市人民政府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开封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方案》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开封市人民政府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程志明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赵炜周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扬市财政局局长
卢振岗市监察局局长、纠风办主任
成员:吴延喜市公安局纪委书记
朱静利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汪静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曰香市司法局副局长
白同意市编办副主任
雷震东市交通局副局长
胡嘉树市农林局副局长
巴伟市卫生局副局长
姚建新市公路局副局长
姚春贵市城管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办公室主任由赵炜周兼任,副主任由沈遂双、魏培林担任。联系电话:3876011。
附件2
开封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汴政办〔2004〕11号)和《河南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了认真做好我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着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和佩带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及标志。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
整顿范围包括: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部门及人员;
(三)有关单位统一配发的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三、整顿方式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着装部门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四、实施步骤
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和发动阶段(2004年5月25日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着装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做出部署,并将整顿方案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6月15日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着装部门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部门和单位集中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着装部门要在6月15日以前向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自查自纠情况。除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要如实填报“开封市整顿统一着装自查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附件2)。
(三)检查抽查阶段(2004年7月底以前)。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着装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的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着装部门要在8月20日前向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要如实填报“开封市整顿统一着装自查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纠风办将全市整顿统一着装情况向市政府汇报后,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报告。
五、突出重点,加强监督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从市直各着装部门抓起,重点整顿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着装部门和人员。同时,也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人员着装进行纠正。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库存服装,交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处理。对收回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销毁。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着装部门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宣传报道,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人员名单以及监督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各县区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要及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2.开封市整顿统一着装自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机关的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包括国税和地税)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沿海、边境水域或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或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