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应对动物疫情保障肉类市场供应工作预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应对动物疫情保障肉类市场供应工作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应对动物疫情保障肉类市场供应工作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2004〕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宁德市应对动物疫情保障肉类市场供应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宁德市应对动物疫情保障肉类市场供应工作预案
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4年7月15日)
一、总则
(一)为了指导和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肉类市场供应有关应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4]49号《福建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省经贸委闽经贸市场[2004]363号《福建省经贸系统应对动物疫情加强牲畜屠宰管理保障肉类市场供应工作预案》和有关动物疫病的防控规定,制订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疫区封锁期间肉类市场供应的有关应急工作。
(三)本预案所称的重大动物疫情是指法定机关公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如口蹄疫等。本预案所指的牲畜为生猪,肉类为猪肉及其产品。
(四)应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应对动物疫情保障肉类市场供应的应急工作预案。牛、羊或禽类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应列入县(市、区)制订本地应对动物疫情的有关应急工作预案。
二、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成立宁德市应对动物疫情保障肉类市场供应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应对动物疫情保障肉类市场供应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经贸委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分管领导担任,各县(市、区)经贸局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经贸委商品市场科。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应对动物疫情保障肉类市场供应的应急工作。市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联络名单见附件1。
(二)建立联络制度。汇编市、县(市、区)应对领导小组、有关企业的电话、传真和有关人员的联络电话,便于及时沟通,加强联络。主要包括:⑴市、县(市、区)应对领导小组挂靠单位及联络人员;⑵各县(市、区)应对疫情承担猪肉调控任务的企业名称及联络人员;⑶各县(市、区)城区应对疫情设立临时肉类批发市场场所预选地点及联络人员。以上要素发生变化时,务必于2个工作日内报市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正。
(三)实行应急工作报告制度。
1、第一时间的报告。法定机关公布疫情后的2小时之内,发生疫情的县(市、区)经贸局应向市经贸委报告疫点、疫区、疫情扩散面等疫情具体情况,市经贸委在3小时之内向省经贸委报告;6小时内,应根据疫情变化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应对疫情保障肉类市场供应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向市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8小时内报告省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
2、疫情期间的报告。发生疫情的县(市、区)经贸局从第二天起至疫情解除期间,每天上午11点前向市经贸委报告疫情防控、牲畜屠宰管理和肉类市场供应情况以及需要市经贸委支持调运生猪和猪肉的计划(表式见附件2)。没有发生疫情的县(市、区)经贸局也要每周报告疫情防控、牲畜屠宰管理和肉类市场供应动态等。市经贸委应及时把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省经贸委报告。
㈣启动预案。全市经贸系统从法定机构宣布我市区域内发生疫情当日起,必须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疫情的县(市、区)经贸局要及时召开应对领导机构会议,分析疫情和市场动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紧急部署,疫点和疫区内的牲畜屠宰厂(场)立即停止屠宰和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动物检疫部门做好牲畜隔离消毒和疫死牲畜无害化处理,屠宰场地、运输车辆和人员的消毒等;组织邻近县(市、区)非疫区白条肉调入,或调入非疫区活猪到本县(市、区)内非疫区屠宰场屠宰,确保疫区的肉类市场供应。同时,按规定每日向当地政府和市经贸委报告。
2、所属县(市、区)发生疫情时,市经贸委必须及时掌握实际情况,研究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指导和协调县(市、区)做好疫情处理和稳定市场工作;当辖区内的县(市、区)因疫情影响肉类市场供应时,应积极协调和安排邻近未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增加采购,增加屠宰量,组织白条肉到发生疫情的县(市、区)批发,或帮助发生疫情的县(市、区)直接调进活猪到本县(市、区)内非疫区屠宰场屠宰,确保肉类市场供应;当设区市协调解决本市肉类市场供应有困难时,应积极向省经贸委报告请求支持解决;同时,按规定每日向省经贸委报告。
3、未发生疫情的县(市、区)经贸局要及时了解外地疫情,严格执行牲畜屠宰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抓好防控措施的落实。同时,服从市经贸委的统一调度,积极帮助发生疫情的县(市、区)保障肉类市场供应工作。
三、牲畜屠宰的管理
(一)确定为疫点或疫区范围内的牲畜屠宰厂(场)必须立即关闭,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按照《福建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配合动物检疫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⑴对厂(场)内的存养牲畜进行隔离消毒;
⑵对疑似染疫的牲畜进行隔离,确诊后进行扑灭;
⑶对病死和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按照国家《畜禽病害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也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⑷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畜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⑸出入人员按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⑹对防疫薄弱环节进行整改,争取解除疫情后尽快恢复生产和经营;
⑺确定为疫点的牲畜屠宰厂(场)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和确定染疫牲畜来源。
(二)非疫区牲畜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屠宰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肉类市场供应。具体要求:
⑴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要及时报告当地动物检疫部门;
⑵实行更加严格的防疫消毒制度;
⑶严把牲畜入厂(场)检疫关,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不得进厂(场),不得在屠宰厂(场)外进行补检,来自疫区的牲畜严禁进厂(场);
⑷认真实行牲畜产品检验与屠宰同步;
⑸严格执行牲畜产品凭两单(即检疫证明单、检验合格单)出厂(场)和进入市场的制度;
⑹承担支持疫区肉品屠宰任务的屠宰厂(场)要认真负责,科学排班,优先安排供应疫区肉品的屠宰。
四、肉类市场的供应
(一)各县(市、区)城区必须预选一至二处临时肉类批发场所,当所在县(市、区)城区被列为疫区,屠宰场和肉类批发市场被封闭时,可以马上在临时批发场所开展肉类批发业务。各县(市、区)城区应对疫情设立临时肉类批发市场所预选地点及联络人员见附件3。
(二)各县(市、区)必须确定一批承担肉类市场调控任务的食品企业。当发生疫情时,由这些食品企业承担肉类市场供应的任务。发生疫情县(市、区)的食品企业应在当地经贸部门的指导下搞好疫区内的肉类市场供应;未发生疫情的县(市、区)食品企业应在当地经贸部门的指导下积极组织货源,根据疫区需要,把白条肉及其产品调运到发生疫情的县(市、区)肉类市场批发。各县(市、区)应对疫情承担肉类市场调控任务的食品企业名称及联络人员见附件4。
(三)组织调运。发生疫情的县(市、区)经贸部门应提前1-2天向市经贸委报送“鲜猪肉供需情况和请求支持调运数量申报表”,当设区市解决有困难时,由设区市向省经贸委申报请求支持。市经贸委应及时协调,把支持调运的数量提前1天下达到疫区周边的有关县(市、区)经贸部门;支持疫区任务的县(市、区)经贸部门应督促负责承担调控任务的食品企业把白条肉运至发生疫情的县(市、区)批发销售或调运活猪支持发生疫情的县(市、区)。
(四)组织货源。⑴疫情发生后,各地经贸部门要正确评估疫情给肉类供应市场造成的影响,采取积极措施到省内外组织货源,确保肉类市场供应。⑵市副食品基地办确定一批市级生猪生产基地,承担生猪活体储备任务,具体办法另行下达。⑶建立适度规模的地方冷冻肉储备,动用冷冻储备肉供应市场。⑷请求省经贸委支持:一是动用省级生猪生产基地的活体储备;二是向邻省调入冷冻白条肉。具体动用和调入任务由省经贸委下达有关县(市、区)经贸部门,由负责承担调控任务的食品企业组织调运。
(五)保障措施。⑴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应对疫情调控肉类市场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资金调度到位;⑵各级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发生疫情期间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维护好市场秩序;⑶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应保障发生疫情期间组织货源所需运力,确保应市货源运输顺畅。
五、附则
(一)非因发生疫情导致肉类货源紧张、价格大幅度上涨、出现抢购等现象,其严重程度达到《福建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的一般、重大、特大的级别时,按《福建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处置。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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