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政办〔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的发育程度和数量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标志。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不仅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自主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增强区域经济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三发〔2006〕5号)精神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落实市委四届六次全会和全市县域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为出发点,进一步转变工作机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为各类经济实业项目实行无偿代理服务,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立投资代理制度,提高服务效能

(二)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中小企业投资代理制度。范围包括: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2.招商引资项目;

3.以投资、合作、入股等形式兴办的实业类项目;

4.其他需要服务的经济类项目。

(三)“投资代理窗口”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投资代理具体实施单位,确定专人进入“投资代理窗口”,对属于市级审批备案的投资项目,无偿为投资者提供供政策指导、咨询服务,接受投资者正当的服务要求、意见和建议。

主要代办事项包括:

1.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2.企业登记注册;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团体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电影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等。

(四)凡在代理范围之内,符合经济规划、产业政策,且能提供真实完备申报材料的投资项目,均可委托代理窗口办理全部或部分手续。投资代理实行“一门受理、全程服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窗口,按照《三门峡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面组织实施。

(五)“投资代理窗口”受理申请后,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出具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单。投资者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后,“投资代理窗口”及时报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积极组织有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经预审需要投资者补充申报材料的,补充材料完成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三门峡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规定,迅速启动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分别由相关部门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逾期未办结的,按超时默认制视为同意。

(六)“投资代理窗口”与投资者实行每日联络制度,及时通报代理工作进度。代理工作全部完成后,由“投资代理窗口”将相关证照、批文等及时发放。

三、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七)凡与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部门,都要对现有项目的申报材料、工作流程等进行再次清理,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门槛,并对现有项目的承诺时限再次压缩,尽可能提前办结。具体办结时限为:

1.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非限制类项目实行备案制,当场办结。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核准,3个工作日内办结;

2.1个工作日以内必须办结的事项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合同、章程审查;发放《组织机构代码通知单》;换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3.3个工作日以内必须办结的事项有:企业登记注册;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办理《卫生许可证》;

4.5个工作日以内必须办结的事项有: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团体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电影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等。

(八)凡与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部门,都要对现有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再次清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和市物价部门没有颁发《收费许可证》的,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定有收费浮动额度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

(九)各部门都要积极探索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方式和方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取消限制,积极探索开展上门服务、全程服务、免费服务等新型服务方式,尽最大限度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全面推行承诺服务制度,加快构建服务型政府

(十)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投资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办事或电话询问时,第一接待人(接话人)即首问(首办)责任人,要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凡属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或能够明确答复的事项,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明确告知答复期限,并负责与代理窗口联系;对不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负责指明代理服务窗口。

(十一)实行限时办结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所有项目都要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按照服务内容实行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补办件、联办件、退回件等“六件”管理,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各类事项。

(十二)实行承诺办理超时默认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对外承诺事项超过承诺时限尚未答复的,即视为该事项已经审批同意,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窗口责任单位承担。

(十三)实行直接办理制。凡不受指标限制、申报材料齐全、程序简便的申报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办结。

(十四)实行明确答复制。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和不符合政策、不符合经济规划的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作出明确答复,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令投资者无所适从。

(十五)实行投诉受理制。市行政服务中心接受投资者的投诉范围包括:违反承诺内容;违反审批办法;违反办理事项管理办法;对所处理事项持有异议,有吃、拿、卡、要、报和其他不廉洁行为,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或其他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服务对象一定损失的行为。对所受理的口头投诉,市行政服务中心应马上进行调查,尽可能当场作出答复;一般书面投诉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十六)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各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投诉事项、承诺办理超时默认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违反政策规定的审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十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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