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2007]4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83号)和全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令第32号),现就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工作目标。在2007年上半年,建成覆盖各县(市、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建设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平台体系。

二、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

3.编制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市发改委和市政府办公室要依据《新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抓紧编制并尽快组织实施《新乡市“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理、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编制本地区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等重点行业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与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项目,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4.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政策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及时研究落实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的修订和贯彻工作。各县(市)、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促进应急管理配套政策,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各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5.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处置本辖区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各分管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分管副市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任务和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领导。根据《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统一称为应急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应急办),明确人员编制,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和专门人员,承担本辖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职责,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市各专项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应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并确定联络方式,报送市应急办备案。

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要明确其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应负的责任,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承担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协调联动,强化职责,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自在本地区及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

6.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尽快编制本地应急管理预案和本部门牵头编制的预案,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编制完善应急预案,以构建覆盖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于2007年3月底前编制或完善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应在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完成后10日内报市应急办备案。要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对预案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狠抓预案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预案演练,促进各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责任区域内有关单位,尤其是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落实的协调和指导。

三、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7.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全市综合应急平台并与省应急平台联网,进一步完善各专业应急平台功能,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形成连接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各县(市)、区的统一高效应急平台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要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推进紧急信息接报平台整合,按照“信息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加快公安、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处理、消防、市政公用抢险等应急信息接报平台的整合。

8.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十一五”规划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建立以公安消防、特警及武警、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抗洪抢险、矿山救护、医疗救护等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互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专家数据库,健全咨询会商等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其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提高科学处置水平。推进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切实加强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工作,发挥志愿者在科普宣教、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应建立所管理区域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或统计薄,并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做好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9.大力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坚持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社区要经常性地利用板报开展应急知识宣传;乡村要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加大基层应急投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实际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10.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管理。建立市、县两级及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装备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电力供应能力等应急能力建设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提高统一调配能力。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市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各县(市)、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11.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分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应急资金,对规划布局内的监测预警、应急平台、物资保障等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应急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国家、地方、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为加强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电力、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建设与更新维护提供保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通过提取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和整合资源等手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加大科技对应急管理的支持力度,积极利用科技创新成果提高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效率。鼓励和支持发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公共安全工艺、技术和产品,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加强对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高度重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对相关基础理论、应用和关键技术研究给予支持,大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

四、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12.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的原则,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并登记备案。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尽快消除,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的地域、行业和基层单位,要加强实时监控,防止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13.落实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完善监管手段。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经常性地开展检查活动,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4.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报预警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完善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标准、时限和程序,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把工作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健全与主流媒体信息沟通机制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加强预警信息通报,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和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应急管理机构许可或按照其指令,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等现代传播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5.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科普宣教。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地方和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密切跟踪研究应急管理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学习交流在灾害预防、紧急处置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要在各种招考和资格认证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内容。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支持社会各界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

五、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16.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和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逐步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明确事故责任,依法依纪做好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和有关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工作。

17.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客观、全面、有效地发布信息。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遇有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要迅速启动有关预案,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全力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协调工作。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水平。

18.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制度,研究制订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评估标准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做出专项评估,并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数据,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事件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六、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合力

19.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范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靠前指挥、一线处理、现场调度,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政府要定期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组织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20.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坚持依靠群众,军地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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