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信政文〔2008〕158号
颁布日期:2008-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信政文〔2008〕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豫政〔2008〕10号),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广大高校毕业生及时就业,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改善结构,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吸引人才、用好人才、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魅力信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宏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帮助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合理使用和科学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扎扎实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以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抓手,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为重点,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就业指导与服务,确保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实现就业总人数和到基层就业人数明显增长。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三、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加大工作力度,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各县区要通过积极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开发和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镇级机关要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有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豫人〔2007〕55号)要求,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各县区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人才需求信息,录用人员要取消内部选拔性考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机制。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优先上岗。

(二)认真组织实施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类计划和项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豫办〔2005〕36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信办〔2006〕4号)文件精神,积极动员、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计划”。根据市委《关于选聘“大学生村干部”的意见》(信发〔2008〕1号)要求,从2008年起,我市逐步实施“大学生村干部”计划,争取用3年时间,全市基本实现每个村至少有1名“大学生村干部”的目标,使全市村级干部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被聘用的大学生村干部由市与县区财政分别按3:7的比例筹措发放生活补贴,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650元,本科毕业生680元。对工作满2年后报考市、县区、乡镇三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大学生村干部”,适当增加分数或制定其他优惠政策,择优录用。政绩突出、特别优秀的,可按有关程序提拔担任乡(镇、办事处)领导职务,享受相应职级待遇。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用足、用活、用好代偿助学贷款、基层周转编制、考研、考公务员、成人专升本加分、生活补贴、户档迁转、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强基层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对列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到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大学生志愿者,给予每人每月研究生800元、本科生600元、专科生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其中到国家级贫困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对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1级,在乡镇工作的高定2级)。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的评价标准,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农村。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到乡镇、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财政部门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

(四)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方式,3年内缴清。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2年,到期后最长可展期2年。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市、县区要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主要用于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县区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创业基金等都要拿出一定比例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资金支持。有关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要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的,对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研发经费支持。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县区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四、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一)加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进一步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重要措施。各县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就业见习基地建设。2008年要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在全市确定20~30家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为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做好见习岗位的征集与发布,鼓励并有计划地组织当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与当地财政共同承担,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要加快建设共享、规范、高效的毕业生就业市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培育协作性、区域性市场。各地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要普遍开设为高校毕业生服务的专门窗口,开展就业指导、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就业推荐等服务,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不断创新招聘会形式,继续组织好分专业、分层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增强针对性,提高签约率。积极组织校园双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互选平台。各县区、各单位、各高校举办大型和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必须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除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政府建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举办的就业招聘会要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的安全工作,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管,探索建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信用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行为,切实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加快毕业生就业网络建设,提高网络信息服务能力。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市属高校都要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有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也要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要联合行业部门、用人单位和高校,搭建高效便捷的网络平台,提高信息发布质量。要采取多样化的招聘形式和多种方式的信息共享,实现行业部门、用人单位、高校和毕业生在网上“面对面”交流,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渠道。

(三)认真做好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摸清底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为他们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对每年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待就业时间较长的高校毕业生要予以重点援助。各县区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每年底使60%以上返回原籍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当年未就业的要统一安排就业实习。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援助体系,无偿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重点抓好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积极做好就业困难特殊群体的帮扶工作,切实加强对经济贫困、身体残疾、长线专业等有求职困难的毕业生的服务。市属高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各县区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到实处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一项长期的社会任务。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制,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上重要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就业计划,实行任务分解,层层抓好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采取有力措施,形成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各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并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农业、科技、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好各自的优势和职能作用。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深入了解高校毕业生的意见和要求,完善有关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同时,要积极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题、专访等形式,深入宣传党和国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创业成才、拼搏进取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成才创造条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全面推进我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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