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城区老村整理与农民住宅安置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城区老村整理与农民住宅安置的意见

许政〔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解决东城区开发建设中动迁农民生活居住问题,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制止农村私搭乱建,从根本上解决征地难、拆迁难的问题,进一步调动规划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东城区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实现规模开发,迅速聚集人气,确保土地增量增值,努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东城区“一年一小变,三年一大变,五年初具规模”的奋斗目标,根据许昌市委第19次常委(扩大)会议和第28次常委会议精神,制订东城区农民住区安置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实行‘三改’、住区安置、就业入保”三步走的整体思路,以农民住区安置为突破口,以行政村为规划主体,搞好“城中村”统一测算、统一规划、统一搬迁、统一整理,实行土地置换,集约示范开发,解决农民住区安置问题,以期达到“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整理老村,开发建设新区。实行土地置换,以存量换增量,以新村换旧村,腾出的老村土地开发升值。二是有利于降低建设成本,减轻被安置农民的负担。三是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东城区征地难、拆迁难和“城中村”的问题,加快东城区开发进程。

二、农民住区建设安置原则

一是坚持土地置换原则。按照市政府许政〔2003〕20号文件精神,农民住宅小区用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新住宅小区置换老村),由东城区管委会依照法律程序直接置换,逐步整村建设,整村搬迁。置换后的土地实行统一整理、统一征用。

二是坚持“四统一”原则。农民住宅小区由东城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监督管理。小区的规划建设按照高标准、高起点以及与发展“三产”相结合的要求进行。

三是坚持村民自治自办自愿原则。以各行政村为业主主体,按照“四统一”的原则组织开发。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东城区社区管理办公室为业主,定向开发,整体移交,各行政村负责组织农民搬迁入住。

四是坚持统一算帐的原则。为了减少举债,降低成本,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所需资金由东城区管委会统一贷款开发建设,老村农民房屋拆迁费和征地补偿费按规定标准补偿。小区建成后,用农民房屋拆迁费和征地补偿费统一算帐,按成本价安置被拆迁农民。

五是坚持明确责任的原则。老村整理和新区建设由东城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协调,许昌县、魏都区协助东城区管委会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东城区农民住宅小区的顺利开发建设。

三、组织领导

1、分步实施,科学运作。实施老村整理与农民住区安置是一项新的改革和尝试,为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计划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集中力量先在3个行政村搞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实现以点带面。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对第一阶段的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完善,逐步在规划区各行政村全面推广,最终实现规划区农民的科学、规范、有序安置。

2、因地制宜,勇于创新。东城区管委会在农民住区建设安置中,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因地制宜,科学实施,多种类型,多种模式,不搞“一刀切”。各项政策、方案的出台要反复论证,既要有超前性,又要充分考虑目前的可行性,把加快东城区开发建设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3、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农民住区安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千家万户。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民住区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由东城区管委会、魏都区、许昌县和半截河乡、邓庄乡共同组成的“东城区农民住区安置领导小组”,组长:李忠义;副组长:田茂盛、朱发业、赵庚辰;成员:杨允志、赵富忠、张保欣、张建军、李全民、何继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东城区社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民住区建设、安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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