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部分磷矿企业的紧急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部分磷矿企业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部分磷矿企业的紧急通知
宜府发[2001]043号
夷陵区、兴山县人民政府: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家规划矿区的磷矿资源,遏制严重浪费磷矿资源的开采行为,实现宜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和《宜昌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宜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纲要〉报告的决议》(以下简称市人大决议),市政府决定关闭宜昌磷矿店子坪矿区、树崆坪矿区、杉树垭矿区部分磷矿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企业及期限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宜昌磷矿总体规划的批复》(计原材〔1995〕495号)、《国家计委、地矿部关于湖北省宜昌磷矿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计国地〔1997〕1457号)精神,宜昌磷矿区的店子坪、树崆坪(不包含马家湾、灰石垭矿段)列为国家规划矿区。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审批湖北省中外合资宜昌磷矿矿肥结合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计预测〔1998〕1687号)、《省地矿厅关于对湖北宜昌磷化工业集团公司申请矿区范围的批复》(鄂地厅〔1999〕127号)精神,中加合资宜昌磷矿矿肥结合工程项目已经国家计委立项,原省地矿厅已对中加合资宜昌磷矿矿肥结合工程首期采矿范围宜昌磷矿国家规划矿区中的店子坪矿区、树崆坪矿区进行了划定批复,杉树垭矿区为后期开采的接替矿区。据此,市政府决定首批关闭店子坪矿区的团包磷矿、凤凰寨磷矿、庙河磷矿和向阳坪磷矿;树崆坪矿区的高头坪一矿、高头坪二矿和四方坪磷矿;杉树垭矿区的华青磷矿、西岔河磷矿、黄家台磷矿。店子坪矿区、树崆坪矿区、杉树垭矿区的其它磷矿企业停产整顿(详细名单附后)。
首批关闭的磷矿企业在2001年8月15日前必须停止掘进、采矿活动,并于2001年8月31日前撤出全部设备,将井口予以封闭,由矿山所在地区县政府组织验收。关闭的磷矿企业要向区、县及市地矿部门提交储量利用情况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
规划矿区范围内的12家停产整顿的磷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市经贸委、市地矿局、市乡镇企业局《关于开展宜昌磷矿企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宜市经贸办〔2001〕4号)的验收标准,在区、县经委、地矿局、乡镇企业局清理整顿验收的基础上,由市经贸委、市地矿局、市乡镇企业局于2001年9月20日前验收完毕。对不合格的磷矿企业依法关闭并吊销有关证照。
二、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关闭布局不合理、资源利用率低的磷矿企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及市人大决议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宜昌磷矿国家规划矿区磷矿资源,确保中加合资宜昌磷矿矿肥结合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宜昌磷矿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因此,夷陵区、兴山县政府及矿山企业必须服从全局,顾全大局,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夷陵区、兴山县政府要明确领导负责,组织专班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三)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对所关闭的磷矿企业,由工商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地矿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停止批准供应爆破物品,电力企业停止采矿供电。
(四)强化执法监督。对在规定期限未关闭和未停产整顿的磷矿企业,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强纪检监察。在这次关闭和停产整顿磷矿企业的全过程,夷陵区、兴山县政府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夷陵区、兴山县政府对关闭的矿山企业,要精心组织其转产,妥善安置好职工生活,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
1、关闭矿山企业名单(10家)
2、停产整顿矿山企业名单(12家)
二○○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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