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市级生态示范村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梅市府办〔2005〕68号

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市级生态示范村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创建市级生态示范村活动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创建市级生态示范村

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生态梅州”发展战略,巩固提高我市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生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环保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的通知》(粤环〔2005〕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创建市级生态示范村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创建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建设生态农村、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综合运用农村生态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坚持从农村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实际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现有生态优势,根据农村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以重点开发和综合治理、利用为突破口,以创建生态示范村的具体项目为依托,着力解决农村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突出问题,使我市山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创建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以人为本。严格按照规划先行,标准建设,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全面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2、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制定乡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利用规划方案,使区域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

3、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建设并重原则。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相结合,避免出现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4、创建与规划相衔接原则。农村水环境和综合治理项目安排应与现有规划、计划相协调、相衔接,保持人畜污染控制工作的连续性,促进生态示范村创建目标的实现。

5、注重实效原则。生态示范村创建规划,应立足于农村当前的实际,在对农村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条件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创建方案,努力做到创建与管理并重,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的关系,使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创建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环保局《广东省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分为:社会进步、生态环境质量及污染控制、农业生态环境、生态模式四大类,共有25项指标(详见附件1),以着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卫生环境、实现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卫生处理,做到人畜分离、卫生公厕、村道硬底化、饮水自来化、沼气能源、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环境绿化、美化、净化,社会、经济、环境永续的良性循环。

三、主要措施和政策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解决农村禽畜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开展创建市级生态示范村建设,改善农村生活、生态环境质量,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从我市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创建市级生态示范村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依期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梅州市市级生态示范村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文明办、市爱卫办、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协调联动,深入指导,突出重点,把生态村建设与村镇规划建设、农村卫生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村道硬底化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开发有机结合起来,要加强对创建市级生态示范区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创建工作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各县(市、区)在组织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使本实施意见真正落到实处。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市级生态示范村创建建设的资金投入,制定有利于生态示范村建设的政策措施,实现创建工作的多元化、社会化。

(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市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依靠当地村级的积极性自我开展。为使我市市级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更好地开展,对创建省级生态示范区(村、镇、场、园)和市级生态村确有资金困难的,拟在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中给予2—5万元支持,用于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对成功创建省、市示范村镇的单位和领导、组织、指导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成绩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市、区)也应建立创建生态示范村镇投入机制、配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基金。

附件:1、梅州市生态示范村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2、梅州市市级生态示范村申报验收工作程序

梅州市生态示范村指标体系

及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广东省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梅州市生态示范村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相关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公众参与

创建单位领导对创建生态示范区的目的意义有深刻理解,指导思想明确。

创建单位有领导分管,设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氛围浓厚。

(二)制定了生态建设规划

创建单位的规划要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章,并要求经镇级人民政府(人大)批准。

规划实施方案可行,有相应的组织、资金和技术保证。

(三)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收费制度,落实国家和地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辖区内无被国家指定淘汰的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和捕杀、销售、食用受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近3年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四)创建基础良好,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五)计划生育,九年义务教育达标

二、考核指标

内容

序号

指标

指标要求

社会

进步

1

农民人均年收入(元)

3450

2

主要道路铺装率(%)

>80

3

卫生厕所普及率(%)

>70

4

计划生育达标率(%)

100

5

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

100

6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生态

环境

质量与

污染控制

7

地表水环境质量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8

大气环境质量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9

森林覆盖率(%)

>65

10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70

11

清洁能源普及率(%)

>60

12

人畜粪便处理率(%)

>70

13

人畜粪便资源化利用率(%)

>50

14

生活垃圾清运率(%)

>80

15

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状况

符合要求

16

公厕一座

符合要求

17

垃圾处理场一个

符合要求

农业

生态

环境

18

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19

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70

20

旱涝保收耕地面积比例(%)

>50

21

农用薄膜回收率(%)

>80

22

※化学肥料使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符合要求

23

※化学农药施用量(折纯公斤/公顷)

符合要求

24

※有机肥施用

符合要求

生态

农业

模式

25

生态农业模式建设

至少有一种(或以上)模式,且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特色

三、指标说明

(一)社会进步指标

1、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元):指农民人均各种收入(包括实物按市价折算)之和扣除各项生产性支出后的收入。该收入体现农民生活水平。由统计部门提供数据。

2、主要道路铺装率:指村中主要道路铺装长度占总道路长度的比例。道路铺装包括硬底化或石子路。

3、卫生厕所普及率:反映改厕情况,指农村中有卫生厕所的家庭占村中家庭总数的比例。

4、计划生育达标率:完成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生育指标情况,要求达到100%,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5、国民科技素质:反映区域人口素质和社会发展水平。以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表示,要求达到100%。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6、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利用自来水厂和经检验合格的井水等其他饮水形式取得合格饮用水的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要求达到100%。提供水质检验报告和现场查看供水设施。

(二)生态环境质量与污染控制指标

1、地表水环境质量: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流域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2、大气环境质量:指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或有关环境规划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3、森林覆盖率(%):指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四旁林之和占土地面积百分比。以具体区域实际的地形特征决定其采用山区或平原标准。由林业部门提供数据。

4、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反映工业污染源控制和治理情况,要求达到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由环保部门出具证明。

5、清洁能源普及率(%):指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液化气、电等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面积所占比例。要求达到60%以上。现场查看。

6、人畜粪便处理率(%):对人畜粪便以三级化粪池、沼气池等形式进行处理的比例,要求达到70%以上。现场查看。

7、人畜粪便资源化利用率(%):指散养禽畜和人类产生的粪便资源化(如建有沼气池,以产生能源和腐熟有机肥等)数量占总的粪便产生量的比例。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降低对环境的污染。要求达到50%以上。

8、生活垃圾清运率(%):指能收集、清运的垃圾占全部生活垃圾的百分比。要求达到80%。由环卫部门提供数据。

9、生活污水处理状况:指采用天然塘、土地、人工湿地或氧化塘处理等形式处理生活污水。要求辖区内没有污水横流的现象。现场查看。

10、公厕要求达到三格化粪无害化处理标准。

11、垃圾处理场要求达到集中处置。

(三)农业生态环境指标

1、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作物秸秆用作还田、有机肥、饲料或其他资源化利用的数量占作物秸秆总量的百分比。由农业部门出具证明。

2、病虫害综合防治率(%):指采取施用化学农药以外的措施综合防治病虫害的面积所占比例。主要措施有生物农药、天敌昆虫、栽培措施、育种措施等。由农业部门出具证明。

3、旱涝保收耕地面积比例(%):体现土地生产条件及其抗灾能力,要求>50%。由农业部门提供数据。

4、农用薄膜回收率(%):指回收的农用薄膜占农用薄膜总量的百分率。

5、化学肥料使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指一年内单位耕地面积的化肥施用量。化肥施用量按折纯量计。折纯量是指将氨肥、磷肥、钾肥分别按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量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化肥使用强度≤280公斤/公顷。由农业部门提供数据和意见。

6、化学农药施用量(公斤/公顷):指一年内单位耕地面积的农药施用量。化学农药施用量≤3公斤/公顷。由农业部门提供数据和意见。

7、有机肥施用:提倡施用有机肥,通过分析耕地施用有机肥数量,反映土壤的保养程度和土壤肥力状况。要求辖区内有机肥施用面积达到90%,有大型蔬菜果园等要求蔬菜果园内有机肥施用量比例达到70%以上,辖区内有有机食品基地或有机肥施用有突出特点的,可酌情加分,由考核组评定。

(四)生态农业模式指标

生态农业模式:指按照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建立和管理一个动态平衡,结构优化,输入合理,经济上可行的农业生态系统,该系统能在长时间内不对其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具有较高的生产力。

生态农业以保持和改善该系统内的动态平衡为总体规划的主导思想,合理地安排生产结构和产品布局,努力提高太阳能的固定率和利用率,促进物质在系统内的循环利用和多次重复利用,减少燃料、肥料、饲料和其他原材料的输入,以求得尽可能多的农林牧副渔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输出,从而获得生产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再生利用、经济效益四者统一的综合效果。可供参考的模式有:

农林立体结构生态系统;

物质能量多层分级利用系统公顷;

水陆交换的物质循环生态系统;

生物物种共生生态系统;

农、渔、禽水生生态系统;

污水自净生态工程系统;

山区综合开发的复合生态系统;

多功能农、副、工联合生态系统等。

梅州市市级生态示范村申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申报

(一)拟申报的单位对照《梅州市市级生态示范村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后由镇级政府或领导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考核验收申请。

(二)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局,推荐报告须附下列申报材料:

1、申报函

2、创建市级生态示范村工作情况总结

3、生态建设规划

4、考核指标达标对照表

5、有关指标达标情况证明材料

二、考核验收

(一)市级生态示范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市级生态示范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成考核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考核意见。

三、审批与命名

(一)市级生态示范村建设领导小组对考核组的考核意见进行审议,审定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

(二)由市人民政府命名“梅州市生态示范村”,并颁发牌匾。

四、复查

(一)对被授予“梅州市生态示范村”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改正要求。逾期未改正的,上报市环保局,经调查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称号。

(二)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对辖区内的生态示范村进行复查,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延伸阅读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