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08〕103号
颁布日期:2008-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中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8〕10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中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粤府办〔2008〕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在“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要求,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五条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机构设置情况及责任分解情况。依据有关机构设置和责任分解的正式文件发布情况进行评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发〔2007〕36号文、原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有关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应于每年2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和本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2月5日前将当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每年6月20日前将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抄送市统计部门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均应包括本辖区内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监察部门,对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未按国家、省、市的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的,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订。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考核的镇区及市属责任部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加大对该镇区或该部门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予以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镇区或市属责任部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对该镇区或该部门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审批,撤销该镇区或该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暂停安排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该镇区或该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镇区及市属责任部门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镇区及市属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镇区及市属责任部门需报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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