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8〕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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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北政办〔2008〕9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拟制了《海北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海北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等八项制度(见附件1-8),已经7月25日第十七次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海北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附件2、《海北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附件3、《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管理制度》;
附件4、《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附件5、《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附件6、《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及投诉举报制度》;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海北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应当将本机关(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电话及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第五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原则: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州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重点:
(一)本机关(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县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重点:
(一)本机关(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五)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乡(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重点:
(一)本机关(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三)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五)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六)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九)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设立固定的场所。除级、县、乡(镇)政府设立的综合性公共查阅场所外,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还应自行设立各自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查阅点。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海北政报》;
(二)政府及部门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州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六)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自行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政府机关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海北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提出申请,要求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原则:合法、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限定的。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直接发送至受理申请的专设机构电子邮箱;通过电报、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提交日期。
第六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予以更正。该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暂行,国家或省上出台具体规定后,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管理,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北州政府管辖的各级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包括各级政府设立的综合性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和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自行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
第二条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3时至5时30分。节假日不上班。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洁,态度热情,语气亲切,服务周到;要维护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得在办公场所内大声喧哗。
第四条工作人员须爱护办公场所内的设备、设施和物品,要正确操作、精心保养所使用的设备和物品,不得蓄意破坏。
第五条认真做好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尤其是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工作人员应做到“三好一无”:即文件整理好、电源关闭好、门窗锁好,无事故隐患。
第六条工作人员须树立“卫生为荣”的意识,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准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准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杂物,自觉将垃圾倒入垃圾桶。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场所严禁吸烟。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九条查阅者需要复印、打印、复制相关可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成本费。检索、复印、打印、复制的收费标准应该张贴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告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对我州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北州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
第二条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人大报告并公布本机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公布本机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同时,必须以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报上级主管机关(单位)。
第五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
第六条本制度由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5
《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议对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评议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工作履责是否到位;
(二)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全面、真实,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评议方式
(一)结合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开展评议。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统一安排,统一落实。
(二)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三)代表评议。由特邀监察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州级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评议活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县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评议活动;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可自行组织对本单位、本系统的评议活动。
第六条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并督促整改;必要时评议结果可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
第七条对评议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第八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及投诉举报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效能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6
《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及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海北州的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由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追究;后果严重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州纪委监察局予以追究。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海北州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属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府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四)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五)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六)擅自提出额外的公开条件和要求的;
(七)违反公开程序,造成泄密失察的;
(八)对符合申请公开条件,手续齐备而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七条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或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向上级政府信息领导机构及监督机构提出申诉。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下列事项都可向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
(一)应主动公开的内容未按要求公开的;
(二)公开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
(三)公开的工作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规范的;
(四)对依申请公开不受理或隐瞒、不提供应当公开内容的;
(五)对行政审批事项没有公开审批项目、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数量、审批程序、承诺时限、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的;
(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收费范围、收费方式的;
(七)对行政执法没有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
(八)对申办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及其他办事事项,拖拉不办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
(九)存在“生、冷、硬、横”、乱收费、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现象,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当事人可采取当面、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据实反映、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规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误会、错告等检举失实的除外。
第十条州、县、乡和州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箱并公开举报电话。受理当事人当面投诉举报的,应当分别单独进行,做好记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的,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州、县、乡和州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署名和匿名投诉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署名投诉举报要优先排查,认真反馈。
州、县、乡和州直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高效,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海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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