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毕署办通〔2008〕62号
颁布日期:2008-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6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毕节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七日

毕节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8年4月7日)

为深入推进国务院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的开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公安部《关于做好2008年火灾隐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08〕11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方案》通知的要求,经行署研究,决定从2008年3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前几年全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和农村50户以上村寨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进一步落实火灾隐患治理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的稳定,为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毕节试验区2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创建“平安毕节”、“和谐毕节”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行署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安金黎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地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袁锋行署副秘书长

罗仕华地区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成员:张春阳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吕波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委员

安宁地区卫生局局长

孙杰地区安监局副局长

刘军地区文化局副局长

章剑平地区教育局副局长

张春地区建设局副局长

杨晓铁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吴万程地区旅游局副局长

黄策地区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聂焱地区经贸局副局长

糜崇益地区人防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吕波任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及相关文件的起草,督促和指导各地工作的开展,搞好信息反馈。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的候车、候船室(楼)。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11、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13、各行政村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组建义务消防队情况;“老弱病残酒”五类人员造册登记和管理情况;“两分钟防火法”警示标牌的张贴情况;村委会推行“五户联管”、“十户联勤”情况;村寨消防设施配置情况;农户违反规定堆藏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火用电不规范等情况。

四、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9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文物古建筑、高层和地下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各县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至11月)。

1、奥运会前集中治理时段(4月10日至6月3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乡镇居民区、城市社区、农村村寨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抄报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

2、集中执法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隐患单位作出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管监控。对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奥运会、残奥会和毕节试验区建立20周年庆典等活动举办期间,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3、治理成果巩固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督促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改正的,在整改期间必须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督促行业系统和单位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冬防排查整治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密各项冬防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验收阶段(12月)。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要求对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广泛发动。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安全监管、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经贸、旅游、人防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采取召开会议、发布通告和报刊电视宣传等措施进行发动,要强化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同时,制定工作考核和奖惩措施,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各县市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本辖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严格实行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工作协作、配合,避免相互推诿。要紧紧围绕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消防安全,切实加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加大错时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并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加强对重点单位、场所的监督抽查。实施抽查前,将抽查的范围、内容、要求、时间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消防执法的声势和氛围,引导社会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自查、整改职责。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对于核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排查出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县(市)政府要依法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各县(市)政府要协调解决。凡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即“四个一律”)。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各地要发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配合专项行动,把握舆论导向,大造宣传声势,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把加强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七进”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党校、进景区”,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行署成立专项行动督察组,适时组织对各县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阶段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要在4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将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和总结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同时,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加大宣传、交流力度,切实推动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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