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自镇流荧光灯、转速可控型空调能源标识实施规则修订情况》公告2013年第34号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13年第34号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现予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2013年10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4年10月1日前按修订后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65号公告中《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8号公告中《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64号公告中《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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