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更换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设备冷却水系统(RRI)缓蚀剂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文号:国核安发[2015]81号
颁布日期:2015-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批准更换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设备冷却水系统(RRI)缓蚀剂的通知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设备冷却水系统(RRI)缓蚀剂更换的请示》(中核运行执照发〔2015〕131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设备冷却水系统(RRI)缓蚀剂更换为亚硝酸盐体系的N8338缓蚀剂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按照修改后系统的状态,及时进行《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化学和放射化学技术技术规范》中关于设备冷却水系统水质要求的适应性修订,确保秦山第二核电厂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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