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殷庙保护规划的批复
关于马殷庙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马殷庙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9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关于报送广西富川马殷庙保护规划的请示》(桂文报[2013]5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马殷庙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完善意见:
(一)关于评估部分
1、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规模和文物构成,加强维修历史沿革研究,明确保护对象的年代;补充完善灾害评估,明确内涝级别、造成危害等级、建筑物自身防灾能力等。
2、应确定马楚大王庙的围墙遗址情况。
3、价值评估应客观、合理。科技价值的评估较牵强,建议删除。
(二)关于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
1、应明确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划,建议历史村镇纳入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周边村庄及环境纳入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纳入建设控制地带统筹考虑;古桥的保护范围宜适当缩小。
2、应注意保护区划与未来村镇规划的协调,避免具体界划切割现有建筑和院落,增强可操作性。东南部保护区划边界建议按照村庄格局取直。
3、进一步规范管理规定的表述,补充保护范围内民居保护和改造的相关措施、要求,增加针对性。
4、建设控制高度建议以屋脊高度为准;补充建设材料、色彩的规定。
(三)关于保护措施
1、进一步论证马楚大王庙周边建设围墙防护的必要性。
2、作为环境背景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古树等保护措施,应纳入环境整治规划中统筹考虑。
(四)关于专项规划
1、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应注意与村庄规划相衔接,尽量利用现有设施,合理控制建设规模。
2、深化专项规划措施,研提针对山洪、内涝、消防等防灾措施,以及各文物点排水设施的实施要求等。
(五)进一步校核文本,避免语句前后矛盾;规范图纸的绘制和表达。
三、请你厅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厅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厅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马殷庙保护规划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厅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马殷庙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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