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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文号: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现就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事项公告如下:
自《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发布之日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核准申请,已经受理申请但尚未完成的,停止核发。
质检总局将制修订设备监理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保障作用,规范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引导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规范执业、提升能力,打造公平、有序、开放的市场发展环境。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6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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