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文号: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颁布日期:2009-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9公告30fj.doc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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