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发[2015]169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环发[2015]169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规范区域限批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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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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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
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
集中
解决突出
环境问题
,
推动
区域
环境质量改善
,
根据
《
环境保护法
》
《
水污染防
治法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
《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
《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
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等文件有关区域限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区域限批。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
,
环境保护部暂停审批有关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
)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
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未完成上一年度国家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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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
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
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承载能力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
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
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主管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
以下简称
环评管
理机构)负责区域限批的
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
,汇总限批建议,办
理报审手续,起草
限批决定文书
,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决定,并监督
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区域限批管理要求。
环境保护部主管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相关管理机构)负责认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议,以及限批
期间的整改督查和现场核查。
第五条
区域限批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
认定限批情形;
(二)
下达限批决定;
(三)
整改督查和现场核查;
(四)
解除限批。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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