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发[2015]169号
颁布日期:2015-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发[2015]169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规范区域限批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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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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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

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

集中

解决突出

环境问题

,

推动

区域

环境质量改善

,

根据

《

环境保护法

》

《

水污染防

治法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

《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

《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

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等文件有关区域限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区域限批。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

,

环境保护部暂停审批有关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

)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

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未完成上一年度国家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

—

4

—

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

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

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承载能力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

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

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主管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

以下简称

环评管

理机构)负责区域限批的

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

,汇总限批建议,办

理报审手续,起草

限批决定文书

,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决定,并监督

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区域限批管理要求。

环境保护部主管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相关管理机构)负责认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议,以及限批

期间的整改督查和现场核查。

第五条

区域限批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

认定限批情形;

(二)

下达限批决定;

(三)

整改督查和现场核查;

(四)

解除限批。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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