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发[2015]169号
颁布日期:2015-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发[2015]169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规范区域限批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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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集中

解决突出

环境问题

推动

区域

环境质量改善

根据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

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

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等文件有关区域限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区域限批。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

环境保护部暂停审批有关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

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未完成上一年度国家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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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

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

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承载能力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

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

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主管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以下简称

环评管

理机构)负责区域限批的

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

,汇总限批建议,办

理报审手续,起草

限批决定文书

,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决定,并监督

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区域限批管理要求。

环境保护部主管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相关管理机构)负责认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议,以及限批

期间的整改督查和现场核查。

第五条

区域限批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

认定限批情形;

(二)

下达限批决定;

(三)

整改督查和现场核查;

(四)

解除限批。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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