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12345服务热线首接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文号:合政〔2009〕13号
颁布日期:2009-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合肥市12345服务热线首接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9〕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12345服务热线首接负责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合肥市12345服务热线首接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提高效率,更好、更快、更优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和投资者,市政府决定实行12345服务热线首接负责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接负责制是指:第一个接听12345服务热线转接电话的单位为首接责任单位,第一个接听来电的人员为首接责任人,由首接责任人负责回答、记录、办理来电人反映问题,并在承诺时限内向来电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条首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高效、优质办理来电事项。

(一)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转接或三方通话事项,首接责任人能答复的,应立即答复。

(二)对电话交办、书面转办事项,首接责任人应进行全过程跟踪,并将办理结果在承诺期限内向来电人反馈,同时报12345服务热线办公室备案。

(三)对涉及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首接责任人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督促相关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来电人,同时报12345服务热线办公室备案。

(四)首接责任人因客观原因办不了的事项,应立即向单位分管负责人汇报,由首接责任单位负责办理,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

(五)对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规定,暂时不能解决的投诉事项,首接责任人应耐心解释;重复投诉的,应报12345服务热线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协同单位要服从首接单位的协调,积极配合首接责任单位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12345服务热线办公室要合理界定首接责任单位,做好转办事项的催办、督办,以及办理结果的归档、回访。

第六条各责任单位对接听事项的办理意见要明确、具体,不得敷衍了事,模棱两可。

第七条首接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首接责任人单位不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扣除责任单位相应分值。

第九条协同单位不接受首接责任人单位协调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在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扣除责任单位相应分值。

第十条本办法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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