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推动科技进步,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按照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评审标准,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2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50项。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市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申报范围和条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查,认真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条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者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对于获得国家或者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完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给予1:1的奖金奖励。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市科技网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对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有异议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

公示结束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申报项目按专业进行分类,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形成评审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市科技网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通过差额投票表决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特等奖、一等奖的建议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答辩,特等奖的建议项目还应当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综合评审结果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市科技网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综合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最终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市科学技术奖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知晓项目评审情况和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5000元。市人民政府根据科技、经济的发展,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在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均不得超过9人,授奖单位均不得超过5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得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得超过4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得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得超过3个。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可作为获得者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和支持我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设立科学技术奖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其奖励经费在本级财政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扬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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