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文号:东政发〔2010〕1号
颁布日期:2010-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东政发〔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

为更好地发挥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构筑和完善区域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争创一流国家大学科技园,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大学科技园各园区管理运行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大学科技园各园区的管理运行机构享受国家给予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2.实行“开放式建园,封闭式管园”。园区内行政管理事务由大学科技园各园区管理运行机构统一管理。

3.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水、电、气、暖、路、讯等相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所在县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优先安排。

4.市政府优先安排大学科技园规划用地指标,保障用地需要。

5.大学科技园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应缴的非税收入,可参照《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十八条关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6.大学科技园内科研和工业用地,其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按规定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资金后,由市、县区(开发区)财政列入土地出让金支出预算,优先用于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入驻大学科技园的各类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承建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经费扶持。对列入国家、省级计划项目的,市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2.对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优先推荐入驻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4.入驻机构技术转让所得,年收入500万元以内免征所得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5.积极推荐入驻机构研制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服务项目进入政府采购目录。6.入驻机构通过申请,可免费或优惠使用园区设立的公共技术平台设施,享受相关技术服务。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图书馆、实验室、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等资源对入园机构开放,其收费标准按校内单位对待。

7.各商业银行从每年新增贷款规模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专项贷款,支持入园机构发展。

第三条在大学科技园设立东营市青年创业基地。到大学科技园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09〕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博士后出站后到大学科技园创业的,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发〔2004〕13号)中规定的有关补贴及优惠政策。

第四条鼓励中国石油大学及国内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来大学科技园创业、置业,优先为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入驻机构的技术创新活动、园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配套环境建设。

第六条从2010年起五年内,市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入园机构的科研开发项目。

第七条对国外知名科研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入园建设的分支机构,或带原创性技术成果入园孵化并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预期的机构,市政府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本政策由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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