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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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食药监办〔2010〕178号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加大广告监测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省局制定了《广告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管理,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行为,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卫生部令第65号)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对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监测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三条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管理工作,并确定广告监测专职人员,监测检查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
第四条广告监测范围为辖区内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等)及路牌、灯箱、车体、店堂、印刷品广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应填写《违法广告移送通知书》(附件1),连同违法广告样件等材料,于5日内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同时抄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对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省局将予以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品种应及时在省局网站上曝光。
第七条本省企业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省局责令广告发布企业立即停止该药(械)广告的发布,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品种药(械)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对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由省局向原审批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撤销该品种药(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八条对本省企业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省局责令广告申请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对异地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内容的,省局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件2),连同违法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原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省局备案的,由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该药品在辖区内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一)夸大产品疗效或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作用,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二)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进行宣传,给消费者使用药品安全带来威胁的;
(三)利用消费者、专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省局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药品广告,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媒体刊登(播)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相应的媒体上刊登(播)更正启事,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同时向省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刊登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或视、听材料(光盘等);
(四)媒体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五)企业整改报告和规范发布药品广告的书面承诺。
省局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十二条省局对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企业在未消除违法广告不良影响前,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销售。
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相应的媒体上刊登更正启事,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同时向省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或光盘;
(二)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整改报告;
(三)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
省局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十三条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省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辖区内的企业,对被责令下架暂停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加强跟踪检查,发现仍继续销售的,一律予以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测检查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药(械)广告,应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收集该药(械)违法广告有关证据(书证、物证或视听材料等),核实其广告违法事实,上报省局。
省局将做出在全省范围内(或在某一市、县辖区内)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责令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在辖区内相应媒体刊登(播)更正启事。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违法广告“黑名单”制度和消费警示制度。将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产品及企业列入“黑名单”,定期发布消费警示公告,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违法广告上报制度。定期上报违法广告数据及违法广告处理结果,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或缓报、漏报。
第十七条省局应建立广告监测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将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监测工作纳入全省稽查工作考评内容,实施目标考评,并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监测工作进行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工作通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违法广告移送通知书》点击下载
2、《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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