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7号),提高我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有效发挥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励全市人民解放思想,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加快“四个安庆”建设努力工作、建功立业。

(二)基本原则。行政表彰奖励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奖励项目

本意见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市人民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和公务员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指市人民政府实施的、用于表彰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二)部门奖励。主要指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行政表彰奖励。

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限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部门奖励一般冠以“全市××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

(三)公务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

完成与市政府或与省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实施奖励,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

三、市人民政府奖励的条件

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市委明确规定,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市人民政府比照进行的;

(三)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奖励对象及数量

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一线倾斜,向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和自主创新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领域倾斜,向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领域倾斜,从严控制奖励对象和数量。原则上牵头单位或主管部门不作为表彰奖励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

市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每5年开展一次。市先进集体数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县处级单位不得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全市人口总数的十万分之三,最多不超过200人。其中工人、农民不少于受奖励总人数的50%,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8%,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2%。

(二)部门奖励

以工作业务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行政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周期一般为2~3年,表彰奖励的时间应与本部门承办的市政府表彰奖励错开。先进集体的数量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20%以内,其中基层、一线单位的比例不少于80%;先进个人的奖励人数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人。其中基层、一线人员的比例不少于奖励人数的8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比例不超过奖励人数12%。

五、主要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开展行政表彰奖励的,可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理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开展;将推荐人选在工作单位公示,逐级推荐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对拟奖励对象按规定征求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批机关批准后,发布表彰奖励决定。

今后市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门上报的表彰奖励项目申请。

(二)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时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办法审批。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通报表扬的,可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理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同意后,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四)常设政府奖励项目,应成立专门的评选工作领导机构,按周期开展评选。每次评选前,均应将当期评选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五)部门奖励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奖励工作方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将审理意见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开展。

(六)经批准的表彰奖励活动,申办部门或单位应将表彰奖励实施结果及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指导。全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及时拟定行政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项目审核、对象审查,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推荐对象上报。凡受到计划生育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表彰奖励。

(三)落实经费保障。对获得市人民政府奖励的,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奖励经费。部门奖励经费按规定的标准,从部门经费中解决。对公务员实施奖励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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