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创新能力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蚌埠市创新能力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蚌埠市创新能力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创新能力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1日
蚌埠市创新能力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科学评价各相关单位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蚌发〔201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对象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人才办(市委组织部)。
第三条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统计部门对各县区和相关单位进行创新能力评价,适时联合发布县区创新能力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纳入市党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根据《安徽省市县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设定评价指标。
1.以《安徽省县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制定《蚌埠市县区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评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创新能力总体水平和进步情况。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加权平均计算,数据来源于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
2.以《安徽省市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制定《蚌埠市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分解表》(附件2),评价相关单位创新能力水平和进步情况。考核指标在省考核中排名前5位的(出现并列的,并列位次和并列单位数之和≤6),在市党政目标管理考核中,给予牵头单位相应加分,配合单位按牵头单位加分的50%予以加分;排名后5位的(不含并列),在市党政目标管理考核中,给予牵头单位相应减分,配合单位按牵头单位减分的50%予以减分。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创新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蚌埠市县区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
权重
1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14
2
万人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量(件)
14
3
高新技术企业数及与规上工业企业数之比(%)
14
4
规上工业企业万人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人年)
12
5
规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比重(%)
12
6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14
7
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占进出口总额比重(%)
10
8
规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10
加
分
因
素
(5分)
1.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列入中组部高层次人才、安徽省创新创业团队的科技团队,每个团队加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2.企业研发能力:新增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新增1家加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3.企业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每项加1分,二等奖每项加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4.获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有效期内)加2分。
附件2
蚌埠市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分解表
序号
指标
权重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14
市科技局
市经信委
市统计局
2
万人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量(件/万人)
13
市科技局
3
高新技术企业数及与规上工业企业数之比(%)
13
市科技局
市经信委
4
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人年)
10
市人社局
市科技局
市统计局
5
规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比重(%)
10
市经信委
市科技局
6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10
市经信委
市科技局
市统计局
7
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占进出口总额比重(%)
10
市商务局
市科技局
8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10
市科技局
9
规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10
市经信委
市科技局
加
分
因
素
(5分)
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列入中组部高层次人才、安徽省创新创业团队的科技团队,每个团队加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市人才办
(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
市科技局
企业研发能力:新增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新增1家加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质监局
企业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每项加1分,二等奖每项加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市科技局
获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有效期内)加2分。
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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