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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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皖价综〔2011〕7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思路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并使联动机制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启动条件
暂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临界条件。待正式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后,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食品类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上年同期10%;
2.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5%;
3.居民消费价格同比连续3个月超过4%。
当上述价格涨幅同比连续3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发放。具体标准按照不低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月度增长幅度,在联动机制启动时另行制定,报市政府确定。
五、保障措施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达到临界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自联动机制启动当月起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中止后,自联动机制中止当月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启动联动机制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到6个月的,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启动联动机制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到6个月的,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自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工作要求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和阜阳调查队等部门,要明确职能分工,切实做好联动机制的相关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监测全市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确定具体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助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按时发放。对联动机制建立和实施、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指数编制等相关工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掌握列入保障范围的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加强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工作。
国家统计局阜阳调查队负责会同统计、物价部门制定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指数编制实施方案,及时将指数数据提供相关部门。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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