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黄政〔20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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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1.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市委五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努力解决制约我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突出问题,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着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继续采取一企一策、一企多策的办法,对困难较多的重点骨干企业实施帮扶。(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等。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黄政〔2012〕21号)要求,尽快组织申报相关奖励补助资金,可直接明确到企业的,力争3月底前完成下达或拨付;采取竞争性分配和申报评审方式安排的,4月底前要下达完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招商局、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等。)
4.对2013年度扩建工业项目中购置生产设备,且设备购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照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5.2013年,继续允许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参保企业失业和生育保险费率降低30%;允许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度为上年度当期基金收支结余额的60%;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新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等。)
6.2013年,对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市内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或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25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等。)
7.2013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皖人社秘〔2012〕98号文件规定的工种(项目)和标准,给予个人200—12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按培训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企业每人350元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企业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等。)
8.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因新老税制转换税负增加的企业,落实好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2013年,对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继续减轻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2013年,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由省市县财政分担。继续清理和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其中,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0%,计量检定收费降低20%,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交通建设工程实验检测费降低10%,人才中心摊位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2013年,对进入黄山经济开发区(含屯溪九龙、帅鑫经济园区)的工业企业和徽州文化与生态长廊建设项目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
9.进一步加大外贸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关键零部件给予0.015元/1美元的奖励;对企业参加市政府推荐的重点境外展会给予40%的摊位费补贴;对上年新发生实绩的小微企业(300万美元以下)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适当补贴;对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品牌、标准等发生的费用给予10%奖励;对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并购,在境外建立生产研发基地和营销网络的,给予实际对外投资额5%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
10.2013年,对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适当给予优惠;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占项目总套数50%及以上或全装修住宅占总套数50%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使用太阳能和地(水)源热泵等符合“四节一环保”的小区,其建设行政性规费可延缓交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办、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各区县政府等。)
11.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地产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招管局等。)
12.加强工业运行监测,加强煤电油气运调度,确保不出现无计划拉闸限电。(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黄山供电公司等。)
三、加快项目建设,全力扩大有效投入
13.坚持以项目为支撑,全力推进调结构、增后劲的产业项目和打基础、管长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以上。重点推进今年630个总投资2480亿元的“十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完成投资530亿。持续推进102个亮点项目建设,完成投资180亿元,建成亮点27个。205个开竣工“两个一百”项目完成投资200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等。)
14.从2013年起连续5年,在省安排我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及各区县原则上按照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等比例配套,重点支持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研发补贴和担保贴费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等。)
15.2013年,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民营500强企业在我市落户的,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重点给予政策、土地和资金扶持。对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实绩5000万元以上、总量排序前10名的企业、商会,市委、市政府授予“黄山市以商引商工作优胜单位”称号,并分别奖励:第1名5万元,第2至第4名各3万元,第5名至第10名各2万元。(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财政局等。)
16.切实将省政府优先或倾斜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的用地指标分解好、落实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用足用活独立选址和只征不转用地政策,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对供而未建闲置2年以上的项目用地依法进行清理和处置,清理出的土地优先保证急需用地的重点项目需求。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政府等。)
17.2013年,各级政府要继续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年开工并基本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6800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政府等。)
四、强化融资保障,扎实做好金融服务
18.2013年,市财政安排1亿元财政间歇资金,专储于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战略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按2∶1的比例配套安排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资金。引入招投标竞争机制,推进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改革,完善财政性资金以存引贷考核办法,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等。)
19.严格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企业贷款不得与存款挂钩,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和推销其他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银监会黄山监管分局等。)
20.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除担保费外,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取保证金,不得以收取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担保费。同级财政对小微企业缴纳的担保费率1.5%以内部分给予全额贴费。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等。)
21.2013年,对上市企业的“上市后奖励”实行在证监会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或通过天津股权交易所等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同级财政按其融资到位额的2.5‰给予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除省按发行额度3%(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外,同级财政再给予发行额度3%(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场外市场挂牌交易以外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技术合作(以评估额折算),市财政按其融资到位额的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等。)
22.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发展,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力度,对新增存贷比高于上年和全市平均水平或贷款增幅位居全省系统内前3名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40%返还。(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等。)
五、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23.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全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2%以上。加快推进160个服务业“135”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完成投资230亿元以上,全面建成30个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抓好徽州文化与生态长廊、宏村、屯溪老街3个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加快启动歙县古城等区域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等。)
24.尽快修改完善《黄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力争3月底前完成2012年试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程序并兑现奖励资金,8月底前兑现今年第1批奖励资金,引导服务业重点项目加快建设,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25.2013年,市财政继续安排1000万元作为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引进、人才培养、科技奖励等。对专利申请成功的中小企业,给予每件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700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26.2013年,市财政继续安排4000万元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9月底前完成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程序并兑现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27.2013年,市财政继续安排2000万元市级航线补贴专项资金,专项支持和培育我市旅游航空市场发展。(责任单位:市航空办、黄山机场分公司、市财政局等。)
28.积极争取省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市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支持扶持中小企业和新兴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化委、市财政局等。)
29.2013年起,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奖补引进的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视同农业用地。对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比照省级经济开发区区内企业用电政策执行;从事种养业用电,受电变压器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政策。(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黄山供电公司等。)
30.2013年至2017年,继续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预期经济效益好、对地方产业带动力强的新兴产业项目,经企业申请可推荐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占股不超过30%的创业风险投资。继续对初创期企业(限成立3年内),根据创业项目和创新团队情况,给予20—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支持,种子资金本金分3年偿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
31.鼓励全民创业,放宽经营条件,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等。)
32.支持国有企事业改组改制,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可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鼓励服务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私营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总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即可组建企业集团。(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等。)
六、大力促进消费,努力扩大市场需求
33.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智慧黄山”等一批重点项目。持续推进旅游文化地产营销,积极探索旅游、旅游文化和旅游地产整体营销新模式。开发培育一批新兴旅游业态和旅游产品,积极打造一批精品特色旅游线路。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强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在规划、用地、税费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积极支持“放心肉、菜、便利店、早餐、家政”放心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旅委、市商务局等。)
34.继续认真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保障市场供应。着力增强市场调控能力,完善重要商品的储备体系建设。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落实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
七、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5.各级政府要改善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民生工程的投入,确保新增财力优先用于民生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等。)
36.2013年,市财政继续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重点村镇环境风貌整治。(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等。)
37.2013年,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美好乡村专项建设资金和1000万元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美好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要进一步细化落实,于今年3月底前出台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并上报市政府。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市政府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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