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省、市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规定,现就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宣传、工商、安全生产监管、消防、住建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孔明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职责

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违规燃放孔明灯。安全生产监管、气象、公安、消防、林业、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燃放孔明的行为。

(一)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负总责,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组织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因违规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要牵头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依法取缔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配合宣传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媒介开展宣传工作;利用LED显示屏、临时广告牌等户外媒体宣传孔明灯的危害。

(三)公安、消防部门。对于违规燃放孔明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处;对于违规燃放“孔明灯”且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

(五)住建部门。负责加大对所辖广场的日常管理和巡查,积极支持配合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活动,并在集中燃放的公园、广场等区域设立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广告宣传专栏。

(六)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孔明灯的危害和整治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七)共青团。负责组织志愿者服务队配合各区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宣传和劝说工作;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在各中小学校宣传孔明灯的危害。

上述第(二)至第(七)项职责主要以区级工作部门为主,统一听从所在区政府领导和指挥,市级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

三、工作安排

销售、燃放“孔明灯”的时间主要集中在除夕、元宵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和西方情人节、圣诞节等节日期间。

(一)坚持属地管理。各区政府应组织相关区属职能部门专题部署、落实责任、开展整治、确保效果。

(二)加强联合执法。在重大节日晚上6点至10点,由城管行政执法、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工商等部门组织联合执法。主要以花雨广场、南湖公园、雨山湖公园南门和北门、儿童公园、小九华寺周边等为重点防范区域。

(三)落实管理责任。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制定工作方案,分头部署,切实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

(四)明确专人负责。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确定1名联络员,连同工作方案于每次联合执法开始前3天一并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综合科,联系人:龚家震;联系电话:2373565)。

四、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减少工作阻力。

各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事前防范与控制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宣传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危害的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实现广而告之。正面引导广大市民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绿色家园为己任,不制作、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争做文明市民。

(二)文明执法,确保和谐稳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说服教育为主的原则。对不听劝阻、我行我素,仍然坚持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人员,在做好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加强督查,确保工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重大节日期间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五、各县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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