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
铜陵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转变治超工作方式,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推进全市治超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做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的工程谁负责”、责任倒查的要求,以全省治超“雷霆专项行动”为突破口,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开展治超工作,确保我市治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目标。加强治超联动机制建设,加大路面、源头治超力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3%以下,货源单位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率控制在3%以下。
三、实施内容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治超组织机构
在市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治超办具体负责全市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治超工作,并将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治超办。市治超办原则上每季度安排召开1次全市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通报全市治超季度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车辆抄告信息处罚及责任追究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全面加强治超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以及对相关从业人员、货源单位、货运企业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治超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典型宣传报道,对治超过程中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和推广,把治超工作引向深入。
(三)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成立相应工作组织,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和公布辖区重点源头单位名单;依法保障治超工作专项经费;依法加大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
2.区政府。根据市治超办安排,成立相应工作组织,拟定工作方案;负责加强源头治超工作宣传;确定和公布辖区重点源头单位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
3.财政部门。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治超专项经费,检查治超罚没款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
4.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重点货源单位实施监管,严防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矿);加强货运市场准入,禁止不符规定的车辆进入货运市场。加强对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坚决打击上路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严令改正;依托固定治超站,结合流动检查,依法查处路面超限超载车辆。
5.公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予以登记、核发牌证;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工作,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等情形责令恢复原状;严厉打击恶意冲卡、危害治超工作人员安全的行为,维护治超安全秩序。
6.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关停非法矿山,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行为。
7.物价部门。指导和监督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监督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车厢切割收费标准,对货运市场运价发布参考信息。
8.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装载货物源头单位、车辆改装单位、汽车维修单位依法进行取缔。
9.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有效监管。
10.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综合监管。组织对因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11.农业部门。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及管理工作,严禁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或者拖拉机变型运输机。
12.国土资源部门。对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装载货物源头单位非法占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及时查处。
13.重点工程建设部门。对负责的在建重点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14.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审核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15.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治超工作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6.监察部门。依法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对未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责不到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集中整治
1.源头治理。运管机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重新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和排查,元月20日前公布一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对一些货运源头单位集中的地方,布局设置监管点,并实行24小时作业。对监管点不能监管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由运管机构牵头,抽调工商、质监、国土、交警等执法人员成立联合执法巡查组,采取常规检查及突击检查方式,督促货源单位合法装载、运输企业规范运输。对巡查中发现违规装载严重的货源单位,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立源头治超巡查及定点监管工作日志,并按周将查处的重点货源单位及运输企业及车辆违规信息上报市治超办,由市治超办经分类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抄告辖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各货运源头单位所在辖区政府,要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对市治超办反馈的货运源头单位违规装载现象严重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整改。运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非法改装货运车辆的监管,凡私自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一律不予检测,如有违规检测者,一经发现即追究检测人责任。
2.路面治理。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加大流动检测力度,成立一支由交通、公安两部门联合组成的流动治超执法队伍,执法队伍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治安民警、交警不少于8人,按班作业,每班不少于10人。固定超限检测站和大桥定点治超实行24小时工作制,交警按每班2人配备。以治理车货总重超过55吨及三轴以上的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重点,大力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工作。对源头巡查发现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流动治超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对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一律就近引导至卸货场地进行卸载并按高限进行处罚,每周将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汇总上报市治超办。对超限超载车辆涉及非法改装的,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的通告》进行处理。对聚众闯卡、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等行为,由公安机关在1周内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违法人员刑事责任。
3.加大对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有私自改装车辆行为的,一律先停业整顿,并予以严厉处罚,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责任倒查涉及维修企业改装车辆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对1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维修企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四、责任追究
以治超工作中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案件为线索,倒查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车辆所有人、装载货物源头、车辆改装企业等单位的责任,由市监察机关追究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未履责或者履责不到位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县(区)政府:对辖区内的违规装载的货源单位未及时进行整治,导致本地区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严重,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的。
(二)交通运输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制止和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管理不当致使已查获超限超载车辆逃逸的;有越权执法、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行为或者包庇、与当事人串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未对装载重点货物源头单位装载行为、车辆维修企业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货运车辆驶入公路的;对发现的装载货物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行为应当移送主管或者监管部门查处而未移送的。
(三)公安部门:对国家公告管理中未列入或已撤销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未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的;未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等情形责令恢复原状的;对拒检、闯卡、阻挠治超工作、殴打治超工作人员和暴力抗法等行为接报警后无故未出警或者出警不及时的;未抽调公安交警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开展路面、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检验货运车辆而不依法查处的。
(四)质监部门:未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进行有效监管的;未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生产和改装车辆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的。
(五)安监部门:未依法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综合监管的;未依照同级政府的授权,组织对因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未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的。
(六)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关停矿山重新开采监管不到位的。
(七)工商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车辆改装、汽车维修等前置许可而办理登记注册的;未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装载货物源头单位、车辆改装单位、汽车维修单位的。
(八)国土资源部门:未按规定对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装载货物源头单位非法占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的。
(九)农机部门:对不在登记目录范围内的拖拉机或者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予以登记、核发牌证的;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或者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
(十)重点工程部门:对负责的重点工程使用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监管不力的。
(十一)其他部门有未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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