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工业用地拍卖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工业用地拍卖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办秘〔2014〕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探索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芜政〔2013〕1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现有工业用地出让政策的基础上,对部分工业地块实行拍卖出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确定。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每年应选择至少2宗工业地块实行拍卖出让。拍卖出让地块应是所在区域产业开发相对成熟,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规划布局合理,可能有多家企业参与竞买的地块,面积一般不超过30亩。拍卖出让地块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不限定或少限定产业类型,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用地指标须符合市政府相关规定。

二、拍卖出让年期和价格确定。拍卖出让地块最高出让年期不超过30年。出让起始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年期的价格。有限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年期修正系数(其中年期修正系数计算公式为:,k是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r是土地还原利率;m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n是基准地价或出让最低价设定土地使用年期。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5年期存款利率)。

三、拍卖出让程序。拍卖公告到期若不足3家报名的,可转为挂牌出让。拍卖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土地使用证注记及验收处置程序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暂行办法〉等四个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芜政办〔2013〕30号)关于完善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双向约束”机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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