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秘〔2013〕115号
颁布日期:2013-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矿产资源开采的正常秩序,坚决遏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矿产资源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2012〕148号),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坚持依法依规管矿用矿,坚决查处无证开采、偷采盗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为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在市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国土、经信、公安、工商、安监、环保、林业、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秩序。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要成立组织、明确责任、落实执法人员和经费及必要的执法工具,确保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取得成效,促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根本好转。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负总责。对发现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组织国土、经信、公安、工商、安监、环保、林业等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处理,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及时立案查处。

国土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非法开采数量;对非法开采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信部门负责对矿山建设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矿山企业以建代采、超强度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负责通知电力部门切断非法开采的生产用电。

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非法获取、使用火工品以及合法取得火工品后非法使用、转供情况,并依法处理;做好取缔非法采矿窝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阻碍执法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物品的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对涉嫌非法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负责调查矿山企业经营者的工商登记情况,对涉嫌非法转让采矿权的,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安监部门负责配合国土部门对违法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各类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对非法开采造成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电力部门负责切断非法开采的生产用电;对向非法矿山提供生产用电的,依照电力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环保部门负责对违法矿山企业的环评等环保手续、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开采的单位和个人涉嫌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林业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对为违法采矿提供庇护、为偷采盗采的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的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打击非法开采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方法和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依规管矿用矿的良好舆论氛围。通过电视、报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省、市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报道打击非法开采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重点矿区张贴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通告、通报。

2.进一步强化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矿山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巡查实行“一挂三包”,即县区政府、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挂钩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乡镇、街道干部包山头,巡查人员包点的挂钩式包片包点制度,并纳入目标考核,做到全方位巡查,不留死角。各涉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10天在所辖矿区巡查不少于1次,村组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关闭的矿山,国土部门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对关闭的重点矿区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并按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规定及时上报巡查结果。

3.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在生产和已关闭的矿山设立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4.强化违法开采矿资源查处基础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辖区内已关闭的矿山进行储量勘测,报原发证机关备案后建立废弃矿山储量数据库,可对辖区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易发地区实施视频监控。

5.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及县区、开发区要组成由国土部门牵头,经信、公安、安监、工商、环保、林业等部门参加的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联合执法小组,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对发现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各自职责及时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媒体公布。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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