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农委芜湖市2010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农委芜湖市2010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201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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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农委芜湖市2010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2010〕1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世博会和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期间空气环境质量和交通顺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市农委《芜湖市2010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芜湖市2010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为切实做好今年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确保世博会和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期间空气环境质量和交通顺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0〕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坚持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全面防控与重点清查相结合、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秸秆禁烧工作,保持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定,确保世博会和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期间空气环境质量和交通顺畅。
二、工作目标
禁烧期间内,努力实行区域禁烧。
三、时间和范围
夏季(5-6月)、秋季(9-11月)实行区域禁烧。区域禁烧的范围为:城市(包括县城)周围5公里,机场周边15公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2公里,以及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周围1公里的区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成员: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新闻办负责同志。
市禁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禁烧办),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杨德荣(市环保局局长)
副主任:薛真理(市农委副主任)
吴其万(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成员:韩义明、张卫东、许立凡、朱立成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层层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引导农民因地制宜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有效遏制秸秆焚烧,把责任落实到乡镇、村庄,落实到农户,落实到田间地头,以确保本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5月20日前要将工作方案,禁烧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职务、联系电话上报市禁烧办,并向社会公布禁烧办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
(二)明确责任和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是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把手是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总负责。要实行逐级分包责任制,做到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包地块,明确责任,一抓到底。责任主体单位领导要全力以赴,亲临第一线指挥工作,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市禁烧办将组织督查组,深入到各县、区进行督查。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建立正常的巡查制度。环保、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督查,查责任落实情况,查措施到位情况,查秸秆焚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宣传部门要加大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力度;财政部门要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有关扶持政策;公安部门要对秸秆禁烧工作中出现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置;交通、气象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责为秸秆禁烧做好服务;监察部门要对秸秆禁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三)采取综合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焚烧秸秆危害、秸秆利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焚烧秸秆对世博会和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的不利影响,提高农民禁烧秸秆的自觉性。要充分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取得实效。要采取机收留茬、粉碎还田等有效措施,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
(四)严肃责任追究
在禁烧期间,对于焚烧秸秆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的,将予以通报;对发生大面积焚烧、引起交通和大气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予以挂牌督办,取消当年“生态乡镇”和“生态村”评选资格或称号,并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市禁烧办联系方式:
5736072(市环保局)3881361(市农委)
传真:573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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