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电大各分校、学院、工作站: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电大《关于开展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闽民建〔2013〕17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现将《福建省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建省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2013年8月7日

福建省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对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从省级留成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的,用于开展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统筹兼顾。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全省电大系统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兼顾社区建设形势发展以及居民群众的服务需求。

(二)注重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岗位培训对象、培训费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三)注重效益发挥。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增强岗位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包括以下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

(一)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通过招聘、考试方式录用到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站人员;

(三)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人员,以及各地自行组织开展的大学生服务社区招录人员;

(四)其他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岗位培训包括以下4门课程,每门4学分:

(一)社会工作学。主要开设社会工作实务、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内容等;

(二)社会保障学。主要开设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地位与作用、社会保障主要内容等;

(三)社区管理与服务。主要开设社区管理理论知识、社区管理工作内容、社区管理手段、社区服务、社区管理人员能力等;

(四)社区工作实务。主要开设社区建设概论、社区党建、社区管理体制、精神文明建设、社区规划、社区经济、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区法制等。

第六条岗位培训的培训费标准为:报名费每门课程20元;课程培训费每门课程320元,4门课程共计1280元。

第七条培训费采取大学优惠、政府补贴、单位报销、个人自理4种方式解决。

省电大免收报名费,对课程培训费优惠,每门按150元收取。

对获得“福建省社区工作者资格证书”的参训人员,省级补助300元。

参训人员省级补助外的培训费、教材费、食宿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参训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八条省电大应当在每期培训开班前3天,将教学方案、学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报省民政厅,并于开班当天核查人数。

第九条省电大申请补助资金,应当于每期培训班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省民政厅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班时学员签名并经省电大培训学院盖章确认的学员花名册;

(二)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三)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获得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和省电大联合颁发的“福建省社区工作者资格证书”花名册;

(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省民政厅收到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后,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申请补助资金拨付报告,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收到经省民政厅审核的资料后,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省民政厅应当于每期开班、办班中途、培训结束时,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省电大应当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民政厅应当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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