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修改《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修改《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通知

闽工商同[2009]67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各拍卖企业:

为维护拍卖人与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拍卖企业的健康发展,经征求多方意见,决定对《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称《确认书》)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推广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书》修改内容。

1.将原《确认书》第4条修改为:“买受人应在付清上述全款后____日内(节假日可顺延)受领拍卖标的,逾期须支付____元/日的保管费用;买受人在付清拍卖标的总金额后____日内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则有权要求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_____元/日违约金”。

2.将原《确认书》第6条修改为:“买受人受领的拍卖标的应与展示的拍卖标的一致,否则,买受人有权按照约定要求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将原《确认书》第7条删除。

二、将《确认书》的示范文本编号由“MF-2005-001”改为“MF-2005-001A”。

三、修改后的《确认书》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使用。为了防止浪费,各拍卖企业可自行在尚未使用完的《确认书》上按上述修改内容进行修改。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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