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十六项措施的通知
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十六项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十六项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我市食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十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2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的十六项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资金和人力上加大保障力度,及时增加和调整价格监测直报点,扩展监测品种和覆盖面。各地要密切关注粮、油、肉、禽、蛋、菜等重要食品价格变动情况,加大价格监测频次,落实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当食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实行一日一报制度。
二、抓好粮食市场调控。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协作,积极引粮入岩。精心组织做好地方储备籼稻定向销售的加工和投放,以及中央配套籼稻定向销售的竞买和加工,加强对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督促检查,确保足额到位,有序投放政策性控价粮源。当粮价异常波动(在现有基础上,当市场粮价连续3个月持续上涨20%~50%以上)时,根据省政府价格干预政策措施对全市所有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商经营的主要粮食品种实施差率管理或最高限价。
三、落实蔬菜种植面积。各县(市、区)要落实蔬菜播种面积,确保完成全市全年110万亩的目标任务,其中:新罗14万亩、永定15万亩、上杭20万亩、武平19万亩、长汀15万亩、连城14万亩、漳平13万亩。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专项用于蔬菜基地建设。
四、及时增加市场投放。当鲜猪肉(精瘦肉、肋条肉)、活鸡、鸡蛋零售价格月环比平均涨幅超过10%,蔬菜(上海青、大白菜、圆白菜、白萝卜、豆芽等,具体品种根据时令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零售价格月环比平均涨幅超过20%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生猪、蔬菜、蛋禽副食品调控基地增加生产量和上市量,及时调动成品粮油、生猪活体、冻肉、禽蛋、蔬菜储备投放市场。
五、建立平价商店。加强大型综合超市、生鲜超市的连锁经营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销对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设立蔬菜类平价直供销售点;依托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在城市依托国有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农贸市场。全市要确保年底前设立120个以上以店面或者直供车的形式的直供销售点,其中:龙岩中心城市40个以上,长汀、上杭、永定各15个以上,其他县市各12个以上;设立60家以上的综合超市门店平价销售区,其中:龙岩中心城市25家以上,长汀、上杭、永定各8家以上,其他县市各5家以上;设立5个以上平价农贸市场,其中:龙岩中心城市2个以上,其他县(市)各1家以上。所有的平价销售点(区、市场)实行挂牌经营,明码标价;平价销售品种需涵盖粮、油、肉、蛋、菜,其中蔬菜品种不得少于5种;平价销售品种的价格应低于同品种市场平均价格10%以上。
六、建立价格异动协商机制。当鲜猪肉(精瘦肉、肋条肉)、活鸡、鸡蛋零售价格月环比平均涨幅超过20%、蔬菜(上海青、大白菜、圆白菜、白萝卜、豆芽等,具体品种根据时令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零售价格月环比平均涨幅超过40%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加大市场投放的同时,充分发挥重点商品流通企业在保供稳价中的主导作用,与其协商确定主要副食品的协议批发价和协议零售价,平抑市场价格。
七、加强市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加强对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巡查,强化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对综合超市门店平价销售区和直供销售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八、规范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降低流通费用。各县(市、区)从2011年10月1日起对国有(政府全资或控股)农贸市场摊位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先行降低50%以上,待经营合同期满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合理核定,同时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
九、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依法全部免收通行费。对符合要求的配送蔬菜等农副产品的车辆,允许24小时城内通行和便利停靠。
十、推进“三农”综合保险业务。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三农”综合保险业务,对当家蔬菜生产保险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对经办保险机构给予适当奖励。省级财政对开办此项保险的承保公司按农户交纳保险保费的20%给予风险准备金补助。当家蔬菜主要包括上海青、大白菜、圆白菜、白萝卜、豆芽等,具体品种由各地自行确定。全面落实能繁母猪保险,积极探索开展生猪规模养殖、禽蛋养殖保险。
十一、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全市每年要确保5000万元以上财政投入,其中市本级2000万元,各县(市、区)配套3000万元,专项用于“菜篮子”工程建设。加快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机制,稳定资金来源,确保应征尽征、足额到位,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异动补贴、平价商店的建设、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和储备、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保险、补助困难群众生活等,不足部分或未开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十二、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10〕312号)规定,跟踪督查价格补贴发放落实到位情况,确保及时足额发放。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十三、落实高校学生食堂“零租赁”。进一步落实高校(含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食堂“零租赁”,保持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加快建立高校大宗主副食品主渠道供应机制,加强高校食堂与“菜篮子”生产基地的对接。
十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对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政府控价措施,发布主要食品价格信息,对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的经营者进行公益宣传,对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十六、实行月度价格通报制度。从今年10月份起,对各县(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蔬菜类价格指数环比、同比、累计涨幅三个指标,实行按月通报。涨幅排名前3位的县(市、区)政府须书面向市政府报告控价措施;连续3个月排名处于全市前3位的县(市、区)须向市政府书面检查。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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