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龙政综〔2010〕5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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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1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
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和鼓励已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2009年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9]350号)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特对龙政综[2009]350号文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取消境外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才可享受奖励的限制。
二、取消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本市内,才可享受奖励的限制。
三、提高对企业首次发行上市后的奖励比例,改变计算基数。即(1)战略投资者(券商)或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1家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将其辅导上市,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市内资金(投资本市内资金,境内上市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境外上市以银行汇款回单及会计师事务所增加资本金的验资报告等为依据)总额的1‰奖励给战略投资者(券商)或创业投资企业,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上市公司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地的县(市、区)或开发区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上市公司且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市本级的,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2)企业首次发行上市(首发融资),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市内资金(投资本市内资金,境内上市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境外上市以银行汇款回单及会计师事务所增加资本金的验资报告等为依据)总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地的县(市、区)或开发区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且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市本级的,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四、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再融资)实施奖励。即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再融资),按募集资金投资本市内资金(投资本市内资金,境内上市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境外上市以银行汇款回单及会计师事务所增加资本金的验资报告等为依据)总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地的县(市、区)或开发区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且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市本级的,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享受奖励的条件和后续监管,与首发上市相同。
五、本补充规定由龙岩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六、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以前所作的规定,凡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对2009年以后首发上市企业,且未按龙政综[2009]350号文件规定兑现奖励的,可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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