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

南政综〔2012〕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市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不断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闽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推进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有效地拓宽了企业融资的渠道,促进了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资本市场服务我市经济建设的功能日益显现。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武夷新区建设和打造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区的关键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资本市场在筹集资金、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促进更多优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各县(市、区)要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把推动企业上市和招商引资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体系,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总体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以及企业上市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上市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力度,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是推进企业上市的关键性基础性工作。要以我市传统和优势产业的重点骨干企业为主,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经筛选后实行滚动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对象倾斜扶持、强化指导、促进改制、促成上市。

南平市域内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推荐,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为南平市上市重点后备企业:

(一)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业突出,自主创新型及成长性较好企业。

(二)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三)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近一年盈利,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企业情况,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政府积极推动的原则,筛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要求、质地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精心培育。

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扶持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设立“南平市企业上市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凡达到上市扶持条件的企业,按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资金补助。

1、凡本市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继承原企业资产、业务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2、企业上市材料上报证监会,经受理后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3、企业挂牌上市后,给予市本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40万元资金奖励。

4、企业依法进入“新三板”(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额10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二)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为真实体现前一年企业盈利水平,自查自纠、自行补报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用于补助企业改制上市费用,其中5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50%在企业上市后兑现。

(三)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报省监管局列入辅导备案的一年内,企业新增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用于补助企业改制上市费用。境外上市的本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补助时间从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日起计,仅限一年。

(四)对与南平市域外企业联合上市的本市企业,如果本市企业在上市时所占发行人总权益比例高于51%或将上市公司70%及以上IPO募集资金投于南平境内的企业,可全额享受政策奖励。

(五)企业在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将公司注册地迁回南平境内并在南平纳税的,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全额享受政策奖励。

四、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服务

(一)对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预审和报批手续。对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建的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一律列为市级重点项目,并优先上报争取列入省级重点项目。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时,市发改、国资、房管、国土资源、工商、交管等部门依法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费用。

(三)上市重点后备企业申请科技三项费用、技改专项补助、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及扶持工业发展基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申报和安排。

(四)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市内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8〕197号)的精神,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五)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多渠道融资。加大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拟上市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拟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对上市前急需发展资金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市上市办应协助企业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参股,筹措发展资金,为上市创造条件。鼓励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来南平设立创投企业,努力为上市后备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提供帮助,更好地服务我市上市企业加快做大做强。

(六)加强企业上市的培训和宣传。适时通过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研讨班,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基本知识的培训,提高企业高管人员的实务操作水平,对企业上市的工作程序、应遵守的法律法规、需注意的问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环保核查要求等方面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运作,夯实上市基础。

(七)改善人才环境。鼓励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业绩挂钩激励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员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上市公司员工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优先办理上市公司引进人才户籍迁入。上市公司董、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子女就学。

五、强化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协调机制。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明确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职能科室并指定一名联络员,与市上市办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上市后备企业凡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统一报送市上市办,由上市办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转送有关职能部门,督促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做好协调服务,必要时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二)建立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和“一企一议”制度。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社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平海关、人行南平中心支行、银监会南平监管局等部门参与,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帐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并有针对性实施“一企一议”,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必要时邀请上级上市办、证监机构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帮助协调,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

(三)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作为本级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明确专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开辟“直通车”,及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在争取上市时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以及需要税务、工商、人社、质量监督、海关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等手续的,要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四)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监管。大力吸引市外、省外、境外证券中介机构来南平开展业务。市外、省外、境外证券中介机构拟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设机构的所在地政府应本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还可提供一定的政策扶持。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或落户南平,为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服务。严肃查处上市相关中介行业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六、其它事项

(一)企业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国家商务部2006第10号令)、《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7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要求,规范运作,赴境外上市并在南平进行返程投资的,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可参照享受本政策。

(二)本《意见》中对本市企业改制上市给予资金补助及奖励的兑现程序:(1)符合补助条件的县(市、区)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或上市办)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政府核实同意后,以县(市、区)政府文件上报南平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市财政予以拨付;(2)符合补助条件的市本级企业,由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以企业主管部门文件上报南平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市财政予以拨付;(3)挂牌上市后的奖励,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报南平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市财政予以拨付。

(三)本《意见》中涉及的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补助企业用于改制上市费用,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本级由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四)本《意见》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斯内,如果上级新增出台企业上市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政策的,则直接贯彻执行。

(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若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调整完善。原《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09〕199号)同时废止。

(六)本《意见》由南平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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