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综〔2010〕118号
颁布日期:2010-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莆政综〔201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申报

(一)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上市后备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2.法人治理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规行为。

3.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4.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二)上市后备企业的申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区、管委会)上市办初审,报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适时调整。

第二条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选择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要求、质地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从中选出一批进行重点推进(有可能在一年内上市)和重点培育(有可能在两年内上市);从中选择一批科技型企业作为“代办股权转让系统”进行培育和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组织上市后备企业人员参加全国和全省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培训班和董事长研修班;举办上市知识培训班、专题讲座和上市企业沙龙等活动,切实提高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实务操作水平。组织县(区、管委会)上市办工作人员学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设立扶持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安排100万元,县(区、管委会)每年财政预算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培训上市后备企业高管人才、举办证券交易所及中介机构推介会、补助拟上市企业数据库管理运行、奖励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聘请证券专业人才参与工作等。

第三条企业改制上市奖励

(一)凡市上市后备企业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凡在境内挂牌上市的企业,上市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200万元。

(三)凡境外挂牌上市的企业,上市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100万元;若境外挂牌上市的资金全额投入在本市的,资金投资到位后,由市财政再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通过“买壳”、“借壳”上市的企业,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莆田市(在莆田市纳税)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四条规费优惠

(一)对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市、县(区)权限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许可证、给排水及用水权、用电权、资质等级、自有无形资产等过户时,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优惠

(一)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原行政划拨地转为国有工业出让用地,由受益财政部门将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市、县(区、管委会)实得部分,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补助给企业。

(二)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工业用地,在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受益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工业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补助给企业。

(三)上市后备企业拟在境外上市并进入尽职调查阶段的,可参照享受本条(一)、(二)项优惠政策。

(四)对境内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在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受益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工业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补助给企业。

第六条财政扶持

(一)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针对该企业因改制需调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而补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参照其补缴税额市、县(区)地方所得部分,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为个人股本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带来的负担,参照其补缴税额市、县(区)地方所得部分,分别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

(二)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发生的同一控股股东名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之间的工业土地、厂房等资产转让行为,按其缴纳税收市、县(区)地方所得部分,分别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企业拟境外上市并进入尽职调查阶段的,可参照享受本条(一)至(二)项优惠,其优惠期可追溯至尽职调查前,享受时限截止企业挂牌上市,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企业上市(含境内外上市)后的3年内,参照该公司年度环比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县(区)所得部分30%的额度,由财政给予奖励。

第七条金融支持

(一)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关联企业进行产业重组时,可由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与商业银行协调,对被重组企业的逾期贷款适当展期,经债权银行确认后,原则上不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等级。

(二)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支持,优先安排贷款。信贷增量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鼓励有条件的拟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第八条品牌建设支持

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出口免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中心企业,申请国家和省市科技项目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的给予优先支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结合宣传“莆田”进行双品牌宣传的企业,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广告费用的20%补助,补助上限为30万元。

第九条人才建设支持

对上市后备企业引进和开展合作的企业、高校、科研、证卷、中介咨询、投资等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以及我市相关人才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奖励和优惠。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2万元以上的后备上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县(区、管委会)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若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五年内,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汽车,每年再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县(区、管委会)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条市场拓展支持

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若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则同等条件下必需予以优先选购。

第十一条买壳和借壳上市支持

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莆田市且主要生产经营纳税地点在莆田辖区内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相关优惠政策。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优惠政策兑现渠道

本意见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和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返还兑现给相关企业。各项返还兑现的资金由企业纳税所在县(区、管委会)财政给予兑现,市级应返还资金由市区财政上下级结算解决。

第十三条优惠政策审批程序

(一)审批程序。企业改制上市按照规定可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涉及县(区、管委会)财政兑现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上市办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同级上市办负责组织本级企业改制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审批。涉及市财政兑现的,由各县(区、管委会)上市办报市上市办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市上市办负责组织市企业改制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二)企业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享受各阶段优惠、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核发的挂牌通知书、备案登记受理函、与有关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完税凭证、支付中介费等复印件)。

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上市办,挂靠在市经贸委),上市办负责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培育和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日常工作等。各县(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充实上市工作机构,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推动改制上市工作步入正轨。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的书面申请,每季度由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一次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以及相关上市后备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协调解决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需由市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

(三)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企业改制数、企业上市数、奖励返还资金兑现及时情况和协调解决企业遇到问题等相关指标列入各级、各部门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着力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的难题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作为本级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明确专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开辟“直通车”,及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以及需要税务、工商、劳动、质量监督、海关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等手续的,要简化审批程序、限时办结。

(三)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帐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级各部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并有针对性实施“一企一议”,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四)企业改制上市过程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可直接报相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实行个案处理,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及时解决,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营造良好氛围

(一)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我市中介机构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实力;支持市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参与企业改制上市。建立和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培训、培养机制,提高我市证券中介机构人员素质与能力。大力吸引境内外证券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设机构的所在地政府应本着“市场开放,公平竟争、健康有序”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

(二)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成效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企业上市前后的变化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等,引导更多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更多企业改制上市。

第十七条企业的义务

若上市公司及上市后备企业获得我市奖励后在五年之内外迁的,所获奖励和优惠返还应全部退还各级财政。

第十八条其它事项

(一)以往执行文件与本《意见》规定有出入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二)在本《意见》生效之前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已完成境外尽职调查的上市后备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本《意见》企业改制重组主要包括股本结构的重整(含引进战略投资或机构投资)、公司业务流程整理(含资产重组)、公司治理的构造和规范、股份制改制等阶段。

(四)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今后若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调整完善。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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