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莆政办〔2013〕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海域使用信息沟通,规范我市海域使用动态管理,推进海域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151号精神,实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报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域使用审批报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应当在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履行报备程序。
二、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域使用审批报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莆田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报备表;
(二)海域使用申请文件;
(三)申请海域的宗海图(包括项目界址图和位置图);
(四)申请人资信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须提供出让方案;
(六)涉及围海的项目用海,县区海洋部门须同时具文申请围海计划指标及相应额度;
(七)其它有关材料。
三、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提出核查意见并反馈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一)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或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是否已纳入海域储备计划;
(四)申请海域的界址和面积是否清楚。
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核查意见,按照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应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抄送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四、属于市级审批的项目用海,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申请人提交的预申请材料出具意见后上报市级海洋部门,市级海洋部门应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并抄送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海域使用审批项目,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具体意见,逾期不予反馈则视为同意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
五、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域使用项目数据库,对辖区项目用海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加强海域动态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定期通过政务网站或公开栏通报海域使用信息。
六、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报备工作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报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规范化管理,市政府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报备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对不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报备表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报备表
填表单位:报备日期:年月日
用
海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项目名称
海域位置
海域用途
用海类型
用海面积
相关附件
1、海域使用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2、项目宗海图和位置图(一式两份);
3、申请人资信证明(一式两份);
4、其他文件及材料(一式两份):
县区
海洋
主管
部门
意见
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
领导意见:年月日
市级
海洋
主管
部门
意见
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
领导意见: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市、县(区、管委会)海洋主管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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