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2013〕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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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督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清远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高效、安全、廉洁推进,依据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督查项目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每年市政府印发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所包含的项目。
第三条【被督查单位】本办法所称的被督查单位,是指各重点项目牵头管理单位及其他协助管理单位,具体包括清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项目牵头管理单位。
第四条【六大关键环节】本办法所称的六大关键环节,是指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中的立项审批、规划用地、征地拆迁、环境评估、项目融资及工程报建等六个环节。
第五条【督查原则】坚持依据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事实、依据责任的“三依据”原则;坚持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督查任务】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各重点项目牵头管理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完成重点项目的年度目标任务。
第二章督查机构及督查形式
第七条【督查机构】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牵头,邀请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监察局及市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重点办”)等单位组成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督查小组,开展督查工作;市重点办可定期会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等单位开展例行督查工作。
第八条【督查机构职责】督查小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干预项目的正常业务活动。督查工作要合理安排时间和内容,对发现问题要认真核实,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第九条【督查形式及时间】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督查工作主要以书面督查和现场督查的形式开展。各重点项目牵头管理单位要在每月3日前向市重点办书面报送上一个月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督查小组定期对推进较慢的项目开展现场督查,每年不少于3次。
第三章督查程序及督查内容
第十条【现场督查程序】对重点项目的现场督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督查方案;
(二)发出督查通知;
(三)现场监督检查;
(四)发出整改通知;
(五)对整改单位进行复查验收;
(六)被督查单位提交问题分析报告;
(七)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督查通报。
第十一条【督查内容】对重点项目的督查应当包括“六大关键环节”工作进度等前期工作情况、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被督查单位配合义务】各项目建设牵头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督查工作,自觉接受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后续推进及遵纪守规等情况的督查,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督查人员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四章督查责任及处理
第十三条【督查人员的责任及处理】督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督查工作中存在渎职或行政不作为的;
(二)对被督查单位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三)与被督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督查报告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被督查单位的责任及处理一】被督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督查小组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被督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做书面检讨:
(一)有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二)非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投资及前期工作计划不周全、措施不得力,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拒绝、无故拖延向市重点办或督查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受到业主单位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受新闻媒体等单位曝光,经查证确属被督查单位责任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被督查单位的责任及处理二】被督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阻碍督查工作的;
(二)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三)项目工程未按照工程强制标准建设的;
(四)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六)有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建立督查小组与新闻媒体合作对接机制,原则上,每次督查都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报道;积极邀请新闻媒体走访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实地监督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建立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违规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
第十八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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