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矿业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矿业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 文号:百政发〔2009〕37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矿业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矿业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4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矿业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矿业权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局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字〔2004〕26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矿业权处置包括: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转让行为。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业权出让转让的主管部门,对矿业权出让转让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矿业权出让、转让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报批。
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批的,其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无效。
第六条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矿业权的不得单独转让。
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未经依法有偿出让取得的矿业权属于国家所有,由原持有矿业权的国有企业(公司)或该国有企业产权持有单位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八条未经有偿出让取得的矿业权,在企业改制中,矿业权应当依法出让给原国有企业(公司)或该国有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指定的企业,然后再依法评估确认矿业权资产价值,增加企业国有资产,最后才能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已经依法有偿出让取得的矿业权,在企业改制中,必须由该矿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业权资产价值单独作出评估、确认,然后才能审批改制方案。
第九条已经实施改制的矿山企业,对矿业权未依法处置的,必须先由矿业权持有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矿业权,然后再依法单独对矿业权进行评估作价,增加企业国有资产,最后才能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
第十条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其改制行为对矿业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矿业权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矿业权的,其处置程序一般包括申报、审查、评估、确认、审批五个环节。
第十二条矿业权处置应当由企业提出申请或同级国有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提议。申请或提议时必须附上“矿业权处置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矿业权名称、勘查(采矿)许可证号,发证机关,矿区(勘查区)范围的坐标、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矿业权的担保、涉诉、纠纷、矿业权拟处置方式及勘查(开采)工作情况,矿业权价款及税费缴纳情况等。
第三章评估与确认
第十三条矿业权出让必须进行价款评估,评估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确认,并出具确认书。
第十四条矿业权转让必须经过依法评估,评估工作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法确认,并出具确认书。
第四章矿业权出让
第十五条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矿业权的出让,原持有矿业权的国有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原使用的国有企业无力受让的,其优先受让权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确定。
第五章矿业权转让
第十七条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第十八条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行为。
矿业权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十九条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矿业权转让在国有企业(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公司)之间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实行无偿划转或依法协议转让。
矿业权转让给非国有企业(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公司)的,应当进入矿业权(或产权)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或挂牌方式转让。
第六章矿业权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矿业权出让价款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5〕3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矿业权出让全部所得或按比例分配所得以及矿业权转让所得价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列入“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矿业权出让、转让所需的成本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经费支出。企业需支付矿业权出让、转让成本费用的,应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改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矿业权评估工作,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地质勘查资料、矿山开采和储量核实报告,不得瞒报。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矿山技术负责人对企业提供的矿山勘查、开采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和矿产储量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国有企业持有的矿业权和国有企业持有矿业权周边政府拟整合的矿业权,扰乱矿产资源整合规划和计划的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延伸阅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暨中共兰州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