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 文号:百政发〔2009〕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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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5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安置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保障,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住户保障权益,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关于控制国有企业负责人住宅面积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84号)、《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实施原则: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在改制时从企业净资产中剥离出来,按现行房改政策办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方式,原则上由职工所在企业安置。职工所在企业无住房或无建设用地的,可由企业或职工本人向居住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统筹调剂解决安置住房。
第四条国有企业改制时的现存量住宅楼,对符合房改政策可出售范围的成套住房,原则上由现居住户优先购买,对不符合房改政策出售范围的其他住房不予出售。职工家庭有购房经济条件,可申请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或向当地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暂无购房经济条件,可向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赁公有住房。较低收入职工家庭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廉租住房。
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面积标准: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职工(含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助理和员级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住房面积70平方米。相当于正副处级的企业管理人员(含相当于这一职级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住房面积标准90平方米。相当于正副厅级的企业管理人员(含相当于这一职级的正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住房面积120平方米。
第六条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职工(含中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下初级技术人员)最高住房补贴面积70平方米。其余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本办法第五条所述面积标准。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按国有改制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国有企业改制时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补贴的工龄截止时间为1998年12月31日。补贴发放额由企业测算填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批。
第八条国有企业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补贴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时,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由企业测算填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计补缴存到职工个人公积金管理专户。单位计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归职工个人所有,并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监管。职工购房和维修住房或退休、调动、离退职时可以申请支取。
第九条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经费来源。实物安置由企业改制前将存量未出售公有住房解决,无存量未出售公有住房,则将企业原有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预留住房建设用地,由安置住房职工通过全额集资方式建设住房。货币补贴,由企业改制前提留相应补贴资金,计入改制补偿安置费用中。货币补贴实行一次性补贴和分期补贴。
第十条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房改革属地管理的规定,改制前后剥离的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或进行危旧住房改造、组织低收入家庭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为较低收入家庭职工建设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及住房补贴等,由企业主管理部门审核,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和办法,按公房出售所在地政策属地管理原则,按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企业改制前已按相关政策办理的依然有效。本办法实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不尽事项与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届时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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