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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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
桂林市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我市技术标准发展战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研制,提升我市产品和产业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桂政发〔2008〕5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我市技术标准研制单位进行奖励。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奖励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在市本级财政安排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桂林市依法注册登记或设立,并主导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法人或社会组织。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申请奖励的技术标准,应现行有效并对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奖励每年评审一次,以研制的技术标准作为奖励单元。
第七条奖项设定及奖励金额:
(一)每年评选奖励制定的国际标准2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地方标准各6个,分别为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
(二)奖励金额为:
1.国际标准:奖励50万元/个;
2.国家标准:一等奖30万元/个;二等奖20万元/个;三等奖10万元/个;
3.行业标准:一等奖20万元/个;二等奖10万元/个;三等奖5万元/个;
4.自治区地方标准:一等奖10万元/个;二等奖5万元/个;三等奖3万元/个。
第八条修订标准的奖项设定与制定标准一致,奖励金额按照制定同类型、同等次标准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
各类标准若无单位申请或申请项目达不到评审要求,当年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桂林市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奖励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技术标准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奖励实施的统筹、指导,市技术标准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术标准奖励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奖励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奖励申报
第十条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市技术标准奖励办公室每年3月底前受理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在引领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三)属于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研制的标准成果。
第十二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桂林市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奖励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五)申请奖励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1.标准正式印刷文本;
2.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3.该标准项目获得其他奖励的证书等材料;
4.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说明)材料;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需要提供专利证明;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二)逾期申请或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知识产权等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申请的标准项目已经获得过本奖励或本市对该项目其他奖励的。
第七章奖励评审
第十四条奖励评审工作按照《桂林市重要技术标准奖励评审细则》开展。
(一)审查
市技术标准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审核标准项目的真实性,决定是否受理。
(二)评审
对受理的申请项目,由市质监局从市标准化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现场答辩的程序进行专家评审,提出推荐获奖项目。
(三)审核
市技术标准奖励领导小组对评审专家组推荐获奖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授奖名单。
(四)公示
市技术标准奖励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单位名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限为15天。
(五)批准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单位名单,由市技术标准奖励办公室报请市技术标准奖励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奖励。
第八章奖励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奖励经费用于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和实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获得奖励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经费的,取消该单位获奖资格并将奖励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同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桂林市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办〔2009〕220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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