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来政发〔2014〕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05号)精神,大力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明确扶持对象

建立和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及时调整入库企业;明确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来宾市的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重点扶持上市后备第一梯队企业及场外交易市场后备第一梯队企业(统称“上市后备企业”),其资格由来宾市培育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等因素审核确认。获准入库的企业需在政府指导下制定上市战略规划,按要求做好上市各阶段的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扶持激励机制

(一)财政补助奖励。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机构除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企业上市的各项补助奖励政策外,市财政每年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企业上市各阶段及股权融资、收购兼并的补助和奖励。

1.拟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及拟赴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各阶段的补助和奖励:第一阶段,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补助15万元;第二阶段,上市后备企业与上市辅导机构签订全面合作协议并实施,经广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补助30万元;第三阶段,上市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部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正式受理,给予补助50万元;第四阶段,上市后备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部门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给予奖励100万元,其中奖励金额的7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来宾,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来宾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3.拟申请进入“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后备企业(简称“拟挂牌企业”)各阶段的补助和奖励:第一阶段,拟挂牌企业与上市辅导机构签订全面合作框架协议,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补助10万元;第二阶段,拟挂牌企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向监管机关或交易所完整提交备案材料,给予补助15万元;第三阶段,拟挂牌企业取得监管机关或交易所出具的同意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备案文件,并在场外交易市场正式挂牌,给予奖励20万元;上市企业(含“新三板”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在我市注册设立从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并对我市辖区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在其投资企业完成辅导备案后,奖励该股权投资类企业20万元。

(二)财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有如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同级财政按不超过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贴给企业:一是为上市目的而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评估产生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完成广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的企业;二是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完成广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的企业;三是上市过程中因调整前一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完成广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的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在完成广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后,以改制前一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同级财政按不超过改制后2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长部分的50%补贴给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在近3年内因享受自治区及自治区级以下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贷款贴息)形成的企业资产,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后可由企业全体股东共有,按照股比分享权益。

(三)行政性收费。上市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完成辅导备案后,经相关部门审核,所申请项目支出符合规定范围的,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重组过程中发生因规范股东人数,由大股东收购小股东股权使执照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产生的收费,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

(四)政策性资金扶持。上市后备企业自开始股份制改制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申请财政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专项贴息、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政策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重点支持,优先安排。

(五)土地管理。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予以处置;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应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均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取;经批准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制企业可以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入企业资本公积;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在缴纳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后,余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缴清。

上市后备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尽快办理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和项目核准(备案)、报建、环评等手续。有关部门要依据产业发展指导政策的要求和建设项目产能规模控制指标,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供地政策的情况下,可优先供地。

(六)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上市后备企业的贷款;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上市后备企业凭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的方式;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优先推荐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发行区域集优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直接融资工具;鼓励保险公司为上市后备企业开发包括转移产业风险的保险产品;鼓励证券公司为上市后备企业设计各类融资产品,提供专业的投融资服务。

(七)环保政策支持。鼓励发展环保产业,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企业发展融资渠道,优先支持环保企业上市。在符合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办理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环保核查、守法证明等相关手续。

(八)资本市场人才培养引进。加强资本市场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资本市场高层次人才库,建立一批人才培训基地,加大我市资本市场发展急需的各类高管人才、专业人才培训力度,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对引进我市工作但户籍关系不变的人才及其家属,在职称评审(考试)、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子女入托入学、购房购车等方面,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来宾市相关政策文件,享受同等待遇。

三、规范企业上市管理

(一)证券中介机构受理来宾市业务必须及时向市金融办(上市办)报备;与未报备的证券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将不予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二)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等签订服务协议、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5个法定工作日后,要主动向市金融办(上市办)报备相关信息,否则不予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对有意隐瞒或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的,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三)各县(市、区)、来华投资区管委会、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及市直有关单位为企业办理改制上市相关事项时,根据其具体情况与市金融办(上市办)进行沟通,如出具有关上市相关文件时应报告市金融办(上市办)。

(四)企业在培育上市过程中,所募集资金须在本市辖区进行投资,如违反该项规定,市财政收回企业此前获得的该部分奖励扶持资金。

(五)如企业主动向中国证监会要求撤回发行上市申请的,或终止借壳上市、买壳上市资产重组并主动要求中国证监会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须在提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发出2个月内退还已获得的全部奖励扶持资金。

(六)企业在境内的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后转板至场内市场挂牌上市的,其享受的场内市场挂牌上市奖励扶持资金应扣除其之前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已兑现的奖励扶持资金。

(七)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套取奖励扶持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并禁止其5年内申请奖励扶持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50万元资金作为引导企业改制上市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开展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开展上市宣传及多层级专项培训。每年安排2-3批次拟上市企业董事长赴国内专业院校学习资本市场知识;邀请证券资深专家到来宾培训企业改制上市知识,增强企业上市实战能力;对上市后备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规范企业财务运行。二是组织、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投行高管等组建来宾市企业上市专家服务团,每半年邀请专家赴来宾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上市诊断及企业战略规划等。

各县(市、区)、来华投资区管委会、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上市扶持政策,作为对市级扶持政策的补充。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来宾市培育企业上市实施意见》(来政发〔2010〕68号)同时废止。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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