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2〕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5日
来宾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和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水资源〔2012〕54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开展大整改,以大整改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确保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桂发〔2012〕9号、桂政发〔2012〕36号和桂水资源〔2012〕54号文件要求,加强全市饮用水源保护,通过开展饮用水源地及上游地区安全隐患大排查,对饮用水源地存在和潜在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隐患进行彻底整治,从根本上解决影响饮用水水源不安全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整改内容及措施
经对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全市6个水源地基本情况正常(详见附件1)。从大排查情况看,有3个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没有备用水源;1个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尚未编制应急预案;个别饮用水源地受排污沟生活污水的污染,存在着粪大肠菌群超标现象,以及个别饮用水源地上游地区存在工业污染隐患(详见附件2和附件3)。针对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通过采取工程、技术、法律、行政等手段和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行大整改,彻底清理根治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因素,构筑饮用水安全保护屏障。
(一)加强饮用水源地上游及周围的企业污染源整治。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及上游的厂矿企业加强监管治理,严禁企业污水处理未达标即排放。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污水处理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强制搬迁、拆除。对非法生产企业偷产偷排污染水源的,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彻底治理。对矿山开采造成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水土流失,要强化治理,强制恢复。对随意排放污水的小企业进行严厉查处,责令整改。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周边水产和畜禽养殖污染源控制。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和缓冲区范围内放置养殖网箱,已放置有养殖网箱的,要强制清理,限时转移。禁止水源保护区周边陆域开办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禁止在水源地周边堆放污染物。
(三)加强农业及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村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制止将生活垃圾倾倒在河边的行为。农业生产严格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设置防污设施,采取截引拦等工程措施控制农田径流污染。严格控制水源地周边种植速丰桉,对在饮用水源集雨范围的林地要逐步转变为生态公益林,对不适合水源涵养的树种要逐步进行改造。开展河岸生态防护工程,加强饮用水源地的防护。
(四)加强污水及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设置监管。开展排污口集中整治,加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依法取缔、封堵非法污水排放口。对位于水源地内的各类污水排放口,化粪池污水溢流排放口,乱设私设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口,要依法取缔。入河污水及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设置应经论证批准。
(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污水处理厂雨污分流设施建设,有效发挥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作用。对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和运行加强监督考核,加强排放口监督性监测,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重视污泥安全处理处置和垃圾渗滤液治理,确保水源地不发生次生污染。
(六)加强涉重企业入河排污口整治。对饮用水源上游涉重企业进行重点监测与监控,建立完善污染预测预警制度,对不落实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或不符合要求等,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七)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入河排污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设置保护区界标和永久性警示牌、宣传牌。开展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功能区纳污控制和入河排污口的执法监督。
(八)抓紧编制水源地保护规划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应急预案尚未编制的,要尽快开展编制。各县(市、区)应急水源建设,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全区设区市及重点城镇备用水源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75号)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及输水管网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来宾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大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朱贾莲副市长
副组长:韦正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党组书记
蒋剑农市水利局局长
成员:赖祥旭市水利局副局长
陆海波市环保局副局长
龙杏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邓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林少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谢艺春市农业局副局长
黄年胤市工信委副主任
刘世东市林业局副局长
林万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谢学军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耀忠市商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赖祥旭同志兼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自治区的部署,饮用水源地污染隐患大整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属地管理和部门负责制。具体如下:
(一)责任追究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存在污染隐患的水源地,由直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隐患的有关联的责任人、责任单位,先进行内部整改,根除隐患。对不按要求整改,整改不彻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属地管理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日常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机构,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组织水利、环保、住建、国土、工信、农业、林业、卫生、水产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对造成饮用水源污染隐患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三)部门分工协作制。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涉及到水利、环保、住建、市政、国土、工业、农业、林业、卫生、水产畜牧兽医、商务等诸多部门,各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既要各司其职,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好行政许可,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又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
水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收集全市整改进展情况及效果,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汇报。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规划和应急预案的编制。
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重点排污口进行定期监测;对排查出来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存在环境污染隐患企业进行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治;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同时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安全处置、涉及饮用水安全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或尾矿库的渗滤液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住建部门加强备用水源输水管网的规划、建设。
市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市政管网与城镇污水处理的衔接工作,完善雨污分离,加强对市政排污口的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国土资源部门重点负责矿山污染治理、因开矿造成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恢复的监督,打击矿山偷排污染水源行为。
工信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产业升级业务指导,协调企业技术改造,对限期不能提升技术水平及产业层次的落后产能和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坚决淘汰、关停,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农业部门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止面源污染。
林业部门重点做好水源地及上游的水源林建设规划,并指导好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对供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缓冲区内的网箱、陆域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整顿进行监督指导。
商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缓冲区内的屠宰场点的清理整顿工作。
市水利局会同市环保局、住建委、林业局对全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大整改工作进行重点抽查与督查,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2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对饮用水源地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状况,逐一建立档案,研究提出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7月18日前将整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林业局。
(二)整改攻坚阶段:2012年7月20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分别选择2—3个饮用水源地进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实效。饮用水源地污染隐患大整改进度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整改完成进度表(详见附件4),报送市水利局。
(三)总结报告阶段:2012年10月1日至31日。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存在污染安全隐患的饮用水源地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要采取强力措施,彻底消除饮用水源污染隐患。要求各县(市、区)于10月10日前将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形成整改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水利局。
五、有关要求
(一)在组织开展大整改的同时,要继续结合做好隐患大排查工作,发现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处置。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整改任务。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对造成饮用水源污染隐患行为的查处,确保整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三)市水利局于10月20日前,将全市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形成整改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县(市、区)于7月25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市水利局,联系人:卢少鸣,联系电话:6658017,6658011(传真),13597026603。
附件:1.饮用水水源地大排查基本情况表附件下载
2.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排查表
3.饮用水水源地涉重企业入河排污口排查表
4.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大整改进度月报表
http://www.laibin.gov.cn/news_view.asp?id=12147&channelID=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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