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15〕39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
2.5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预防和预警
3.1风险防范工作
3.2信息监测
3.3预警及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4.5应急处置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安全防护
4.8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恢复重建
5.3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装备和物资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人力资源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治安保障
6.8交通运输保障
6.9应急供水保障
6.10保险
7监督管理
7.1预案宣传与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修订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5监督考核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修订情况
8.4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9.2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环境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3.5包含以下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报告: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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