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1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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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钦政办〔201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企业改制步伐,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的提留顺序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的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中提留的离退休、内退、特殊人员安置费;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补缴改制前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四)经确认的改制前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本金)、医疗费;
(五)职工住房补贴;
(六)住房公积金;
(七)清偿债务;
(八)其他。
企业改制时(一)至(四)项的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不足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仍不足部分从同级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收益中调剂解决。除(一)至(四)项外,其他项目的提留以企业净资产总额到零为限。企业净资产总额以国资部门核准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准。
二、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审批制度
为简化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审批程序,形成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步伐,对国有企业改制按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值的大小划分为4个等次进行审批:
(一)改制企业资产总额评估值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或改制企业仅对职工身份置换的,企业改制方案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并由主管部门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改制企业资产总额评估值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企业改制方案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主管部门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实施,并由主管部门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改制企业资产总额评估值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企业改制方案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主管部门报市长审批后实施,并由主管部门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改制企业资产总额评估值3000万元以上或涉及重大问题的,企业改制方案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并由主管部门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企业改制产权(资产)转让收益或所筹集的改制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局设立的国企改革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开具收款合法票据。企业改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职工安置资金等改制费用拨付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和改制成本的审核意见拨付职工安置款和企业改制成本。
三、改制企业的债务处理
(一)改制企业债务处理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1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资产和财务处理行为的通知》(桂财企〔2001〕2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企〔200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担保债务处理
对1995年10月1日前有担保责任的企业,在改制时可按担保债务本金的100%从国有净资产或产权转让收益中提留,所提留的国有资产划给钦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改制企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时,可申请从提留资产中抵扣。
有担保责任的改制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后应联合钦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尽力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回来的资产交由钦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
四、改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改制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或股权)的,无论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结构如何改变,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条件并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备案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改制中处置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部门,然后根据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安置职工;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过程中办理登记、变更等有关手续时,国土资源部门经批准应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以减轻企业改革成本。
五、企业改制后人员的管理
(一)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进行管理。
(二)离休人员由市委老干部局接管。
(三)特殊人员的安置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的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中提留特殊人员的10年安置费用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六、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企业改制后不存续的,原企业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党、团组织。
七、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直国有企业,各县区所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之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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