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梧政发〔2013〕34号
颁布日期:2013-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2013年6月14日

梧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做好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无人认领遗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在公告期届满仍无亲属、单位为其办理丧葬手续的下列两种情况:

(一)经公安机关对现场及遗体勘验,证明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

(二)死者姓名、身份清楚,但亲属、单位在防腐期15天届满不到殡仪馆办理丧葬手续的遗体。

第三条在医疗机构内因病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通知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在医疗机构内非正常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通知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公安机关出具收殓证明。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发现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对现场和遗体勘验取证后,应出具收殓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

第五条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弃婴遗体参照第三条规定处理。在医疗机构外发现的死亡弃婴遗体参照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殡仪馆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收殓证明收运遗体。

第七条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应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填写;公安机关出具的收殓证明要注明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或单位放弃认领等情况并明确签署处理意见。

第八条无人认领遗体防腐保存天数一般不超过15天,因案情需要继续保留的,公安机关应在防腐期满30天内办理书面延期手续。

第九条对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殡仪馆上报殡葬管理部门并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在《梧州日报》和市民政局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可将遗体火化。

第十条建立由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实际操作问题。无人认领遗体按季度进行清理火化,火化前须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具体问题,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权处理无人认领遗体。

第十一条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如果家属或单位认领,凭公安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属认领的遗体,公安机关应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

(一)家属书面表示放弃对正常死亡遗体认领的。

(二)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三)尸体已经出现膨胀、臭味、舌肿眼突、变质等症状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三条殡仪馆应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无人认领遗体的接运、冷藏、火化和骨灰保存等处理环节的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四条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骨灰保存2年。骨灰存放期间亲属或单位认领的,处理遗体和骨灰存放所发生的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存放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处理。

第十五条无人认领遗体的公告费和殡殓费,由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无人认领遗体的尸体勘验费,由公安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无人认领遗体的医疗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六条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无人认领遗体的管理和处理工作。对工作不作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人员,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对涉及赔偿问题的死者遗体,公安、卫生、安监等部门应责成责任人先处理死者遗体,避免增加丧葬负担,丧葬费用按赔偿责任解决。

第十八条外国人、港澳台胞遗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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